重点群体人员创业就业,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0:29:33 浏览量:1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4月到税务部门新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经营主体148万户,同比增长28.8%。其中,个体工商户的新设数量为75.9万户,同比增长了33.6%。

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壮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旨在降低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和为重点群体的创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都有哪些内容?一起学习吧!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条件的人员以及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习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在毕业年度内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定义为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度,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从2019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如果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起,每户每年在3年内(共36个月)限额为12000元,将逐年按限额扣减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对于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如果实际金额小于减免税所允许的限额,则以实际应缴纳的金额为准;如果实际金额超过减免税所允许的限额,则以减免税限额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如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后的当月起,享受36个月的扣减政策。每户每年的限额为12000元,扣减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后自行选择就业方式进行安置的退役士兵。

2.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低于规定的减免限额,则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上限;如果高于规定的减免限额,则减免额度以该限额为上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优惠条款包括:提供残疾人个人加工、修理和维护服务的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指的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这里所指的残疾人群体指的是残疾人。

此政策的依据为《财税〔2016〕36号通知》及其附件3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为安置残疾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限额征收和即时退税。这一政策由税务机关来执行。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如果一个纳税期的已交增值税额不足以退还,可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从之前纳税期已交的增值税扣除已退还增值税的余额中进行退还。如果仍然不足以退还,可以结转到本纳税年度后的纳税期进行退还,但不得结转到以后的年度进行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每月应当安置不少于10名残疾人员工,且这些员工占在职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5%。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应当安置不少于5名残疾人员工,且这些员工占在职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5%。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一个纳税人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又符合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例如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政策,那么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哪个优惠政策,但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只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包括文娱服务)的纳税人能够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纳税人的收入必须来自所提供的服务,且这些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占比必须达到50%。但若这些纳税人直接销售从外部采购的货物(包括批发和零售)或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则不能享受此优惠。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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