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客户报销的机票款,请问计入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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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客户报销的机票款,请问计入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解答:
一、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别
差旅费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出差津贴等费用。
而业务招待费则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包括宴请、娱乐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客人纪念品、礼品开支,组织外部人员到旅游景点参观的门票费、交通费,以及外部业务关系人员到公司出差、调研、做项目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二、为外部客人报销机票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外部客人报销机票款,原因可能是不同的。针对不同的情形,会计处理也应该不同,不应当不加区分的都计入业务招待费。
(一)应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有约定,对方人员上门服务的,需要承担往返机票等,应根据服务的内容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比如,审计合同约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上门,被审计单位承担往返机票的,被审计单位应作为审计费的组成部分,与支付的审计费一样,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外部人员是上门做维修或安装服务等,因根据实际情况,费用化的计入修理费,资本化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二)应计入业务宣传费
如果给外部人员报销往返机票款,是因为企业业务宣传的需要,应计入业务宣传费。
比如,企业新产品发布会,邀请相关客户、明星、网红主播等到场,报销的往返机票。
(三)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客户来企业参观、考察、业务洽谈等,企业处于搞好关系,给对方报销往返机票,则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三、报销或承担外部人员机票款的税务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
报销或承担外部人员的机票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如果报销或承担外部人员的机票款,属于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等限额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注意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如果报销或承担外部人员的机票款,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在企业促销活动等参与抽奖,获得的免费旅游(包括往返机票款),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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