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问这些发票怎么作废了!正确的处理方式在这里!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5:43:46 浏览量:0

随着数电发票、电子发票等发票的不断增多,甚至许多资深会计人员在遇到发票错开需要重开时有有点懵,不知道如何下手了!

在实际 应用过程中,由于电子发票的电子特性,无法实现像原来纸质发票那样将发票原件收回作废重开的管理效果,取而代之的时通过冲红重开的方式进行来取代原来的作废和重开。

么,哪些情况下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呢?至少有这六种情况:

第一种:数字化电子发票

也就是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如何查询发票是否已经冲红?

使用电子报销单在线报销费用,上传电子发票原件时,开启发票真伪查验功能,自动对发票真伪情况和发票状态进行查验,如果遇到作废或冲红的发票,系统将自动提醒。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第二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三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四种: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这三个条件,也是不能作废的。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五种: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六种:成品油专用发票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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