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15:00。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2024年1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邀请列席会议的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23年12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作为长期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上述议案1-4由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就上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采取无偿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方式: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请于会议登记日,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到公司登记;法人股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请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持股清单到公司登记。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请于会议登记日,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到公司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请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持股清单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2、登记时间: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5日,9:30-11:30、13:00-16:30。
3、登记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证券投资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章周虎、王晨瑾
电话:0571-87113776
传真:0571-87113775
邮政编码:310051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证券投资部
2、会议费用: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11
2、投票简称:盾安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说明:①对非累积投票议案投票时,请在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栏目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②对累积投票议案投票时,请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发出表决单9份,收到有效表决单9份。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列席本次会议。
4、董事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董事长邓晓博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调动员工主观能动性及创造性,提升全员经营理念,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增长,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并制定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上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战略规划以及人才激励需要确定的激励原则及实施方向,不构成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承诺。公司将在遵循上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激励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一步制定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及保证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有效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时,按照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在股票期权授权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等文件;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条件、行权资格/条件、归属/行权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股票期权是否可以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登记、锁定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第一期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对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终止第一期激励计划。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事宜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第一期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第一期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第一期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相关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第一期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第一期激励计划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3-044)。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2、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监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发出表决单5份,收到有效表决单5份。
4、监事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监事会主席张伟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制定《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制定《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第一期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拟纳入《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符合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期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第一期激励计划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
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刘金平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征集人基本信息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其基本信息如下:刘金平先生,中国国籍,博士学历,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动力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制冷学会理事会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理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数据中心冷却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制冷学会理事长;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空调设备及系统运行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能源计量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制冷》杂志副主编。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3、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定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表决权涉及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提案名称
由征集人针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
议案1.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议案2.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3.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4.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征集人将按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4) 。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四项议案投了同意票。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同时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至2024年1月3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4年1月3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4、征集方式:本次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表决权征集行动。
5、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表决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表决的股东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表决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表决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表决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证券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表决的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期限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委托表决的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收件人:王晨瑾
电话:0571-87113776
传真:0571-87113775
邮政编码:310051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证券投资部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表决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6、股东授权委托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7、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8、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9、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3)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4)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由于征集表决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金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全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
1、征集人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00-4.00征集表决权。
2、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实施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已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中,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本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同完成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可相应解除限售/行权的比例不同。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行权;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为实际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小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可解除限售/行权,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进行评分。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目标挂钩,解除限售比例/实际可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可解除限售/行权,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行权/解除限售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行权/解除限售的依据。
八、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九、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证券代码:002011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3年12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7.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62.70万股的0.85%;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62.70万股的0.4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416人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61元/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若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权益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和授予/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中,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本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同完成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可相应解除限售/行权的比例不同。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行权;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为实际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小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可解除限售/行权,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本激励计划中,个人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由公司结合收入、利润等指标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进行评分。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当年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目标挂钩,解除限售比例/实际可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可解除限售/行权,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九、激励对象需遵守其签署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0年内(若退休日早于该日期,则以退休日与2027年12月31日孰晚为限),未经公司事先书面确认,激励对象每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50%在解除限售后不得自行出售或设定质押,否则公司有权按《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进行相应处置。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盾安环境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盾安环境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一步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的批准范围内将其部分职权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室适当人士负责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执行。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416人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列人员: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不得参加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总计为1,404.8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62.70万股的1.33%,不设置预留权益。其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总计为897.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62.70万股的0.85%;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计为507.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62.70万股的0.48%。
一、限制性股票
(一)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897.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62.70万股的0.85%,不设置预留权益。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下转B134版)
本版导读
-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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