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应对对策(上)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应对对策
关于政府采购中出现的质疑投诉应对策略问题,本文着重讲解怎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以及投诉问题,是建立在已经初步阅读过财政部94号令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质疑投诉的高发地带
从已有的统计数据和《中国政府采购报》等相关刊物统计出来的数据、文献来说,质疑投诉一般高发在这几个方面:
(一)资格条件的设定问题
(二)技术商务要求的相关条款问题
(三)评分办法的相关问题
(四)评审程序的相关问题
根据以上四点,本文详细展开聊聊与此相关的问题。
(一)关于资格条件的设定问题
资格条件设定问题总结如下表:
| 序号 | 常见情形 | 违反原因、表现情形 |
| 1 | 线下审查纸质资格材料 | 属于变相进行资格审查 |
| 2 | 应当设置资格的没有设置 | 例如:消毒器械、药品等货物采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消毒产品经营、销售许可证等 |
| 3 | 资格条件设置错误 | 例如:图书发行采购,应当设置《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不应该设置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 4 | 资质设置过高 | 工程项目中常见的,二级可以承包的范围,设置为一级等 |
| 5 | 中小企业设定问题 | 部分项目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未设置专门面向 |
关于此类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原因:1、对采购需求的理解不够;2、存在人为设置门槛的嫌疑;3、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深入
(二)技术商务要求的相关条款问题
技术商务要求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表:
| 序号 | 常见情形 | 违反原因、表现情形 |
| 1 | 多品目采购的未设置核心产品 | 多见公开招标,例如采购CT、呼吸机等,未设置核心产品,不利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处理 |
| 2 | 采购需求中技术条款实质性条款过多 | 例如信息化产品采购,硬件设备中出现过多实质性条款 |
| 3 | 采购需求中技术条款出现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 例如垃圾车采购,通过工信部公告查询,车子型号偏向于某个厂商,此类情况通常和2一起发生 |
| 4 | 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货物,通过偷换概念、货物的商品名称,达到走分散采购的目的 | 例如采购计算机,一般会按工作站的方式走分散采购 |
| 5 | 商务条款中的验收标准、程序不明确 | 例如采购服务时,未约定考核标准、考核时间、惩罚性措施、奖励性措施等 |
| 6 | 商务条款中付款条件、保证金条款比较苛刻 | 例如:预付款10%,验收完成后3年内支付完毕 |
(三)评分办法相关问题
评分办法相关问题总结如下表:
| 序号 | 常见情形 | 违反原因、表现情形 |
| 1 |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 (不说了,老大难问题,已有试探性的破解办法) |
| 2 | 客观评审因素出现歧视性、倾向性的情形 | 商务分一大堆与合同履行不相适应的要求 |
(四)评审程序相关问题
评审程序相关问题总结如下表:
| 序号 | 常见情形 | 违反原因、表现情形 |
| 1 | 分数畸高畸低 | A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中,甲专家赋分95,乙专家赋分65 |
| 2 | 非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错误 | 例如某竞争性谈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家误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制造商(服务商)为大型企业,比如说中国烟草总公司 |
| 3 | 扩大化问题 | 例如某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较为模糊,评审专家以看不清为由,将其否决 |
二、处理程序
(一)是否为适格主体
收到质疑函后,切勿慌张,第一件事情先按照94号令的规定核实供应商身份,是否为适格的质疑主体。
按照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因此,如果采用线上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供应商发函,要求提供其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例如购买文件成功的截图、回执之类的。如果采用线下采购的,应当核实供应商购买文件登记记录,确定其是否为适格的潜在供应商。
如递交质疑的供应商非适格供应商,应当发函拒绝其质疑,发函语气应当委婉,措辞得当,例如:
XX公司:
我司于X年X月X日收到贵司发来关于XX项目的质疑函,按照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经核查,贵司未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的不适格主体。因此很遗憾的告知贵司,我司/我单位不能接受贵司递交的质疑函,关于贵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问题,我司/我单位高度重视,已将相关情形向采购人/相关部门进行反馈。衷心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的大力支持与关注!
顺祝商祺。
(二)适格主体递交的质疑函的处理方式
1.核实供应商质疑函的具体情况
根据供应商质疑函中反映其权益受损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核实相关情形。
一般来说,需要核对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核实监控录像、询问监督、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等方式。
(1)关于货物类采购需求的质疑处理
以环卫车辆采购为例,某供应商提出质疑,称某款车型的技术参数指向某制造商。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见下:
| 项 目 | 参数 |
| 发动机功率 | ≥180kw |
| ▲外形尺寸:(长×宽×高 )mm | ≥10400×2500×2980 |
| ▲整备质量 | ≥9800kg |
▲额定装载质量 | ≥15000kg |
| 最大总质量 | ≥25000kg |
| 接近角 ;离去角 | ≥16°;≥14° |
| ▲前悬;后悬 | ≤1450mm ;≤2610 |
此时,需要核实供应商所述情形是否属实,我们打开“王力汽车公告”:
根据车辆的类别,各项技术参数,查询该车型的制造厂商、底盘型号等信息。
查询结果如下:
根据公告查询结果,逐一核实每一项车辆参数(查询时,还需要倒查该车型在工信部上的公告,王力汽车仅作为集成查询工具,查询结果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因此需要工信部上的汽车公告)。查询结束后,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
①满足该项参数的制造厂商多于或者等于三家,可以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的规定以及其余相关规定予以答复;
②满足该项参数的制造厂商不满足3家的,可以认为确实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情形,与采购人或者相关需求部门沟通后,酌情修改采购需求。
类似于车辆类的可以通过工信部公告公开查询,如果涉及到医疗、环卫等专用设备很难在公开渠道查询的,可以通过发函向相关供应商、以及向采购人咨询有关问题,往来函件,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保密,并且存档。
一般来说,服务类项目属于客制化项目,至少在笔者的接触范畴来看,极少有服务类项目需求存在质疑的情形。
(2)关于商务评分条款类的质疑处理
评分条款中,客观分中出现歧视性、倾向性的条款,此类情形工程、货物、服务经常会遇到,例如工程上的“鲁班奖”,货物采购中XX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或者“七星级售后证书”等等,简直多的不要不要的,因此如何辨别这类歧视性、倾向性的条款,就需要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这条规定进行判断。
判断流程如下:
①该证书是否为国家相关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奖励、专利证书或者是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
如果为行政许可证书,还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资质重合等现象;国家级的奖励一般会认定为变相歧视中小企业;专利证书如非采购特定专利的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设置,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鱼龙混杂,不必要的情况下,建议取消(除某些行政部门将资质管理托管在协会,由协会负责处理的)
②该条款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条款、商务条款是否存在逻辑勾稽关系;
核实技术参数、商务条款中设置的各项技术条款,例如:商务条款中列明了售后服务细则及考评细则,则类似于“售后服务X星级”证书则不适用。
③该条款的设立,是否违反有关政策要求
常见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就存在以企业年限、注册资金等门槛,变相构成歧视中小企业,或者设置“类似合同金额在XX万元”的,也是变相的构成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这一点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都规定了相关情况,本处仅阐述两点政策,一是是否存在变相歧视小微企业的情形,二是是否存在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情形。
这一部分的质疑处理主要是查看负面清单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果负面清单、或者主管部门存在对类似情形的投诉处理意见的情形,建议不要设置,答复过程中也最好满足供应商的意见。
(3)关于主观分值量化的问题
这一点谁提到,谁就头疼,已经是老大难问题了。从目前的实践操作方式来看,减少供应商对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的质疑有两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是四川省比较通行的“按点赋分”法,范例如下: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XX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①……;②……;③……;④……)进行综合评审:
前述要求的方案内容均有描述且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X分;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方案内容扣Y分,扣完为止;每有一项要求的方案内容有一处错误的(错误是指: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或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的,或逻辑错误的,或错别字的),一处扣Y/2分,扣完为止;每有一项要求的方案内容有一处描述不切合项目实际的,一处扣Y分,扣完为止。不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这种评分办法属于按照评审条款中给出的评审点进行主观评审,极大可能的减少了人为操作、分值畸高畸低的情形,如果该办法仍旧无法满足供应商的需求,还有另外一种办法,即完全量化因素法。
第二种,完全量化法,从个人来说,这种量化办法已经失去了政府采购择优的意义,更多的还是面对政策以及供应商无休止的质疑投诉的无奈之举,基于此,本文也将其举例如下:
如采购需求中涉及到主观评审的因素有X条,则将其抽象量化出来,满足该条因素的予以赋分。例如: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仪器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大型专用设备运维)中便有如下描述:对本招标文件中总体技术要求(第 1-9 项共 9 项)和维保服务工作内容(第 1-5 项共 5 项)完全响应的得 28 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或未响应扣 2 分,扣完为止。
这类评分办法类似于将货物项目中的技术参数量化的方式,即:量化后的分值 = 总分值/非实质性要求条款数量。这种完全量化的方式已经完全杜绝了人为操作的可能,只存在一个主观认定的因素。
如果供应商对此依旧不依不饶,还有最后一种办法:
招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改为最低价评审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上报主管部门,改为竞争性谈判(手动狗头,保命要紧)。
(4)关于评审程序的问题
一般我们遇到的评审程序的问题包含不仅限于: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问题、节能环保证书认定问题、谈判程序问题等,一般这类评审问题,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无法正面答复的,建议通知专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查阅评审录像,如果在交易中心交易的,部分交易中心设有见证人员,可以请见证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拷贝评审录像,一是调阅,二是存档。
(5)关于质疑成交结果的问题
这类问题亦是事故多发地带,质疑内容通常包含不仅限于:成交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虚假响应的问题、人员证书造假、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相关供应商存在围串标等问题。遇到此类问题,代理公司或者采购人可以通过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相关供应商限期内书面答复。
当然我们亦要核实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作假或者虚假响应的问题,例如,某供应商质疑成交人提供的货物参数存在虚假响应,并在质疑函后附上厂家公开发布的该款产品技术白皮书作为证明材料,处理此类问题,应当逐项核实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技术部分与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形成闭环契合,那么在这个小逻辑的层面上,这个闭环是成立的。并且,咱们公众号的读者中相当一部分是代理机构的同志,作为代理机构,对于此类问题一定不能妄下定论,代理机构既无权力也无义务去核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真伪性,我们需要站在有利于供应商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上,进行答复。
2.调查取证
核实清楚情况后,进一步调查取证,涉及到采购需求内容的情况,项目没开标前,建议向采购人/相关部门询问是否出现类似此类的情况,并向其告知存在的隐患和风险。涉及到商务评分条款类的质疑,应当结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设定的职业资格是否存在该目录没有的职业,例如PMP证书;涉及到奖项、荣誉类证书的,应当查询该证书的背书单位是否可信,是否为“野鸡”协会,或者荣誉类证书办理是否需要企业的成立年限、注册资本、人员等;涉及到资质类证书加分的,应当查询该资质证书的设置,是否与合同履行相关;涉及到成交结果的质疑,与相关供应商有关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相关供应商询问情况(询问函可以作为质疑答复函的附件),涉及到评审程序相关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情况说明,最偷鸡的办法,接到质疑函后,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进行答复。
调查取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沟通上的问题,良好的沟通是成功的一半。
(三)撰写质疑答复
当然,我们遇到的质疑林林总总,本节第二小点总结的问题包含了文件编制、处理语句等等,而且有些供应商提的质疑内容太过于奇葩,常常会让人哭笑不得,奇葩问题不收录在本文中,这一节主要讲解供应商的质疑答复撰写。
撰写的时候,需要有理有据,主要的法律依据除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外,另外亦有《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以及《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另外,对一些特别主观的质疑,例如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问题,可以通过“谁主张、谁举证”或者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四款:“事实依据”的规定,让提质疑的供应商拿出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证据,不然便形成了两个神经病假设自己买彩票中了500万该怎么花的一个思维陷阱。
此外,答复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言辞合理,态度诚恳,该落笔的点一定要不惜笔墨,不该落笔的问题上一定要惜墨如金,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顺附笔者对某项目质疑的答复草稿:
关于XX项目的质疑答复
XX公司:
兹于XX年X月X日收到贵司递交的关于XX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经慎重研究后,现对贵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1.关于贵司提出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3.7 XX系统一般技术要求 ……▲ 13)投标人应充分利用XX材料及节能新技术措施,对高区空调末端区域进行节能改造同时提高末端空气质量,材料抗菌率达到50%以上。(提供抗菌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贵司的质疑函中认为该项为新型技术,市面上无相关显著成果呈现,仅面向特殊的供应商,有明显的供应商倾向。此项为.技术参数中加▲项作为技术评分的一项内容,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经我司与采购人沟通后,我司认为,该项技术要求系采购人自身实际情况所需,并且经调研,满足该项技术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以及第十条:“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的要求。并且,贵司递交的质疑函中未提供与此相关的佐证资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的规定。该项质疑内容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佐证贵司提出的主张,我司仅能根据贵司的部分主张予以答复,关于此项质疑内容我司认为不成立。
2.关于质疑事项2,贵司认为本项目评分标准中:“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3、平台软件 2、投标人提供的APP需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对APP的工业特性、应用特性、软件特性、自主可控特性进行评估,整体评估结果在良好以上(提供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3、投标人提供的XX管理平台软件需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需对以下项目进行测试:用户文档集、功能性、兼容性,易用性,可靠性,信息安全性、可移植性。其中功能性测试应包含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数据的实时监控功能,需对测试结果进行说明,并保证测试结果通过(提供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的规定存在对于检测报告有非常规检测的得分要求,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有较强的定制化要求的嫌疑。
我司认为:本项目采购公告于XX年X月X日发布,XX年X月X日10:00分开标,公告发布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我司相信贵司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上述内容的检测报告。并且,上述两项检测报告符合本项目的需求实际,不存在贵司所述的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问题,关于质疑事项2,我司认为该项质疑不成立。
3.关于质疑事项3、4、5中提出的:“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7、项目服务方案 3、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5星级”有效认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8、项目管理团队 2、投标人拟用于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证书,每有一项得 1分,最多得2分。(需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以及人员在职证明);3、投标人拟用于本项目的售后负责人需具备“高级售后服务管理师”资质、“大数据工程师证书”,每有一项得 1分,最多得2分。(需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以及人员在职证明)“的条款,经核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关于”PMP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证书、高级售后服务管理师、大数据工程师“等职业名录,不在最新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5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亦不符合相关要求,故对于该项内容,我司认为质疑成立,后续修改内容请贵司密切关注XX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4.关于本项目商务条款中“3、付款方式“的质疑,我司认为,付款方式系采购人根据本单位财务状况以及国家发布的预算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故对于该项质疑我司认为不成立。
5.关于项目设计方案的质疑,我司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评分条款已经确切量化,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点等内容,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各投标人递交的方案,按评审点予以客观赋分,不存在贵司所述的未细化量化的情形,并且,贵司递交的质疑函中,缺乏关于评分标准细化、量化的佐证依据,我司无法认定贵司所述是否真实可靠。如果贵司仍然认为本项目设计方案确切存在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我司热忱欢迎贵司提供更好的建议,以便我们更好的开展工作。
综上所述,贵司递交的质疑函中,除质疑事项3、4、5确实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情形,我司将与采购人沟通后进行修改。质疑事项1、2、6、7我司认为质疑的内容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的规定,关于质疑事项1、2、6、7内容,我司认为不成立。如贵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XX单位依法提起投诉。衷心感谢贵司对本项目的大力支持与关注!
顺祝商祺。
【完】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