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开征遗产税,家族财产如何传承?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3:40:00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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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遗产税历史争议回顾

二:网上流传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三:从税收原理谈遗产税

四:各国遗产税的征税情况

五:美国富人的避税之路

01

遗产税争议历史回顾

关于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争议,可谓是由来已久。早在1940年7月1日,我国就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2004年,曾有媒体报道,《遗产税暂行条例》未获通过。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告了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遗憾的是,此后并无实质性的法律跟进。

继3月中房集团原董事长孟晓苏在与凤凰网财经直播连线中公开支持开征遗产税之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也在7月的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高峰论坛(2023)暨中国城市生活质量指数发布会上提出:“应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此言一出,立马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近年来,国内不断有专家学者提出要尽快推出遗产税,国内民众对此亦有呼声,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国至今尚未开征遗产税。遗产税到底是何方神圣?为何征收遗产税争议不断?

02

网上流传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根据网上流传的草案,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需要就其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全部财产缴纳遗产税;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居民,死亡后仅需要就其境内财产缴纳遗产税。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根据网上流传的信息,遗产税税率为五级累进税率,具体如下(仅供参考):

03

从税收原理谈遗产税

富兰克林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为了保证社会运转的安定有序,政府承担了为公民提供教育、医疗、国防、治安等公共服务的责任。然而,政府通常是不直接参与生产的,为了满足国防、医疗等服务的庞大开支,政府必须要找到合适的收入来源。由此,秉持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税收诞生了。对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而言,税收都是财政收入的“扛把子”,我国也不例外。根据官方给出的数据,我国2022年税收收入占公共预算收入的81.8%,扛起了财政收入的大旗。

由于征税是无偿的,对经济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各个国家在税制设计时都十分谨慎。根据税负转嫁的难易程度,税种可以被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直接税的税负不容易转嫁,几乎由纳税人独自承担,有着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间接税税负容易转嫁,可以通过商品链条转嫁给供应商或消费者,对经济效率的损害更小。遗产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它以遗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遗产税设计的初衷,是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征税,来实现对存量财富的二次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于悬殊。

按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具体征税制度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税的课征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综合课征的“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即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称“死亡税制”。这种税制是以死亡人为名义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采行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税设计上不考虑遗产的去向,税率设计依据遗产净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先征税后继承。其理论上是以死亡人为纳税义务人,具有税制简单、税源有保证、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等优点。其缺点是有失公平和合理。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韩国等。

(二)分别课征的“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一般采行累进税率,税负高低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征管手续复杂,征收成本高,但较为公平、合理。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波兰、荷兰、保加利亚等。

(三)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这种模式是对前述两种课征模式的综合运用,不但有利于源泉控制,而且体现了税收公平,但实务操作颇为不易。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从各国的税制发展历程上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国的税制重心会从间接税逐渐偏向直接税。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侧重于征收间接税,发达国家则侧重于征收直接税。这种规律的出现,是各国在税制设计时,平衡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之后的最优选择。除此之外,相比于间接税,直接税的征管难度更大,对税务部门的执法能力有着较大的考验,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征收间接税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呢?从拓宽税收来源的角度来看,遗产税的开征确实会带来一定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增长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开征遗赠税对于缓解财政困难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遗产税具有调节收入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争议多年,我国迟迟未征遗产税,主要在于各方面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入世文化,主张自己的财产传给子孙后代。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开征缺乏充足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中国家庭的主要财产就是房子,但目前住房信息联网系统还不完善,核算个人财产是个难题。这将造成征税成本过高,以及征税不公平等诸多问题。再者,开征遗产税后,不仅可能会出现富人向外转移财产的情况,还有可能对外来投资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开征遗产税,必须兴利除弊,充分考虑中国实际,选择符合中国特点征税模式。

04

各国的遗产税征收情况

随着海外资产配置关注度的提升,遗产税概念早几年已经逐渐进入大众视野。许多人通过美国富豪的新闻才第一次接触“遗产税”的概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对富人遗产的高额征税,来减少不劳而获“接力”传富的行为,意在实现代际接替的平等化,不致使富人的下一代过度地赢在起跑线上。征得的遗产税款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从而对弱势群体进行补贴,以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益。

据统计,全球共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中,更是有91%的国家开征遗产税。

(一)美国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部分州政府也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此外,1976年,为了防止利用遗产的隔代转移进行避税,美国还增设了隔代转移税。

(1)联邦遗产税。美国联邦遗产税具有超额累进税率及高免税额等特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动态调整,以稳定实际的有效税负。这些制度设计对于调节财富不平等、缓解贫富差距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目前,联邦政府对于遗产税采取12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边际税率为18%,最高边际税率为40%。自2011年开始,美国联邦遗产税的免税额由2011年的500万美元逐年提高至2021年的1170万美元。2013年至2021年,最高边际税率维持在40%左右。概言之,美国的遗产税主要面向少数富人征收,免税额不断提高,税率也相对较高,调节社会财富不平等的意图在不断加强。

(2)州遗产税。截至2021年,美国共有12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征收遗产税;6个州征收继承税。州遗产税的特点有二:其一,免税额普遍大幅低于联邦遗产税的免税额;其二,最高边际税率为12%~20%,低于联邦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

(二)英国

英国遗产税采取总遗产税制且其遗产税制度逐步简化,如将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所发生的赠与一并征收遗产税。在一般情况下,英国按照40%税率征收遗产税;若遗产中用于慈善捐赠的金额占到10%以上,则按照36%税率征收遗产税;若遗产转移给配偶或伴侣、慈善机构或社区体育俱乐部,则免征遗产税。一般情况下免税额为32.5万英镑,即未超过该额度免征遗产税,且该额度已维持40年不变;若遗产转移给子女或孙辈,则遗产税的免税额为50万英镑。

(三)德国

德国于1906年开征遗产税,采取分遗产税制。德国遗产税充分考虑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将纳税人按照亲属关系分为三个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亲属关系越近的,适用的税率越低。值得注意的是,德国非常重视实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代际继承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德国《继承法》,如果下一代自继承企业股权的5年之内不转让股份,不减少就业人数,则只需缴纳15%的遗产税;如果7年之内不转让股份、不减少就业人数,则遗产税即可获得全额豁免。若将转让给亲属的税收优惠与公司股权继承的豁免相结合,如果实业企业持续经营且在继承后一段时期内不裁员,那么家族企业股权的继承在德国几乎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四)法国

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起开始征收遗产税。法国是唯一一个直系亲属间遗产税税率可达45%的欧洲国家,对非直系亲属间征收的遗产税税率也非常高,如侄子女继承的遗产税率高达55%。

(五)日本

日本的遗产税肇始于1905年,最初政策目的在于筹集军费。1958年,日本开始实施总遗产税制并沿用至今。目前,日本的遗产税为8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高达55%。日本依据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政府需要而动态调节遗产税。为了调节贫富差距并考虑日本社会福利的高额支出带来的巨大财政赤字,日本2015年开始降低遗产税的基础免征额(至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最高边际税率也从50%进一步提高至55%。与德国类似,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股权继承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2009年,日本在遗产税改革中引入了非上市公司遗产税等的纳税递延制度,如果下一代继承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表决权股权的2/3为上限,继承股权的80%可以享受纳税递延优惠。2013年,日本进一步放松了此项优惠的限制条件,同时将遗产税的纳税递延比例从80%提高至100%。

(六)韩国

韩国自1950年起开征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韩国遗产税的纳税人为继承人,当继承人为营利性法人时,则免缴遗产税。韩国遗产税亦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自1950年开征至今税率不断降低,税率级次不断简化,扣除项目和金额也在不断扩大。目前,韩国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边际税率为10%,最高边际税率为50%。

(七)意大利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纳税人分为两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概括而言,在征管模式的选择上,“分遗产税制”更为普遍,征管难度与征管成本相对更高。税率设计上,更多国家采取累进税率,以强化财富调节功能;税率比例上,各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40%~60%之间,最低边际税率在5%~18%之间。减免扣除上,一般包含丧葬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慈善捐赠扣除、配偶和子女扣除等。在课税范围与管辖权上,遗产税的应税财产类型普遍较广,大部分国家在管辖权方面遵循属人原则,针对本国公民或在本国有住所居民的境内外继承财产均征收遗产税,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可对在国外已缴纳的遗产税进行抵免。同时,为了促进实业企业的传承与可持续发展,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还对公司股权传承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此外,大多数国家将赠与税视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防止通过赠与等行为规避遗产税。

但也有以英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只设置遗产税,不单独开征赠与税,仅将被继承人生前7年的赠与财产合并作为应税遗产进行征收。

有意思的是,即使开征遗产税似乎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趋势,仍然有部分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逆流而行,取消了遗产税。如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分别在1992、2006、2008年取消了遗产税的课征。

05

美国富豪的避税之路

上文已经提到,美国联邦遗产税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到了40%。并且,美国有些州也设立了自己的遗产税制度,税率12%~20%不等。也就是说,美国富豪的遗产税税率理论上最高可达60%!每100美元的财富需要上交60美元的现金,这是一个十分恐怖的数字,有部分继承者甚至由于现金流不足需要借款来缴税。

然而,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最高值,美国遗产税的实际税负率远比60%要低得多。根据税务政策中心(TPC)数据,以17年全美范围内少数遗产税为例,遗产税平均实际税率低于17%;全美仅约80个小型商业和农场主将面临遗产税,而80个农场主的平均实际遗产税率只有不到6%。

为什么理论和实际相差这么大?这就不得不说下美国富豪的那些避税“骚”操作。

美国富人用来规避遗产税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利用每年的免税赠与额;二是购买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三是建立慈善基金会;四是建立信托。

(一)在美国的税收制度下,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免税赠与额度,被继承者可以在生前每年赠予继承者一定的财产,延长财产继承的时间线,从而达到不交税或者少交税的目的

(二)通过人寿保险避税。比如,富人可以在生前购买1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在自己去世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子女100万美元(可能加有利息)。

上述两种方式能够实现的避税额度并不大,更适合中产阶级,对于超级富豪来说,这点免税额度显然是无关痛痒。那么富豪是怎么操作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比尔·盖茨和乔布斯两大顶级富豪的操作。

(三)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

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慈善基金之一,由比尔盖茨和他的妻子梅琳达盖茨于2000年创立。该基金会的使命是全球消除贫困、改善全球卫生和教育,并促进公平机会。截至2021年,该基金会已经向全球各地的慈善项目和组织捐赠了数百亿美元。它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广泛的慈善活动,涉及领域包括全球卫生、教育、农业、环境保护等。

基金会通过广泛的资金投入、政策倡导和合作伙伴关系,对全球卫生、教育、农业和创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于盖茨本人而言,基金会的建立和投入也在客观上为其节省了不少的税费支出。

在美国,慈善基金会每年只要捐出5%的财产,除此之外不用交包括遗产税在内的任何税。而且这捐出去的5%的财产包括做慈善的支出和给员工开薪资的支出。假设给家族成员,也就是基金会的负责人,开一个超高的薪水,那么剩余需要捐出去的钱就更少了。此外,富豪还可以做与基金会名称相关的投资。比如,扎克伯克的癌症基金会的钱就可以用于投资医药领域上研究癌症治疗技术的企业。这些企业基本都是私企,而投资这些企业的收益税率可以低至1%。

(四)乔布斯遗产的信托管理

苹果公司前董事长、联合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生前将总计达46亿美元的迪斯尼股票委托给乔布斯信托基金,三处房产也分别交给了两个不同的信托,这一举动使得乔布斯的巨额财产数额和分配成谜。乔布斯在他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方案中,使用的是一种遗嘱和信托规划中合并使用的可撤销生前信托,叫做Pour Over Will Revocable Trust,法律上的严谨名称叫做Inter Vivos Revocable Trust。简单来说,就是订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会约定,个人名下所有资产在死亡时刻全部转移到被继承人设立的信托之中。当被继承人做好了合适的规划时,也就是乔布斯已经做好了所有规划时,他过世的时候,实际上已经不再拥有任何资产,所有他的资产都由他已经事先建立的各种各样的信托拥有。

家族信托是一种常见的避税工具,可以用于减少或推迟遗产税的缴纳。假设某家族的家族资产总值为1亿美元,该家族的祖父母希望将这些资产传承给子孙后代,并尽量减少遗产税的负担。他们可以创建一个家族信托,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

在这个家族信托中,祖父母可以担任信托的初始受益人,并指定子女或孙辈为继承受益人。通过设定信托条款,他们可以确保资产在信托中被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并规定资产如何分配给受益人。

在遗产税方面,由于资产已经转移到信托中,不再属于祖父母的个人名下,因此在他们去世时,这部分资产将不计入他们的遗产税负担。同时,由于信托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资产的增值也可以在信托中进行,并且可能免除一部分遗产税。

此外,家族信托还可以通过长期规划,使得资产在多个世代之间传承,从而进一步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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