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4个常见的发票问题,总公司开?分公司开?相互开?你接业务我来开?
在商业世界中,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紧密而复杂。然而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发票问题,也是时常引人深入探讨,接下来我们简单了解一下!
一、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复: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两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同,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在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发票。
二、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复: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三、总分公司可以互开发票吗?
答复: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业务,比如分公司向总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总公司为分公司提供劳务等,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价格公允合理,那么开具发票是合法合规的行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可以相互开票的。
总分公司开票有三大风险点:
1、分公司与总公司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
2、由于是强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业务是不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等。
四、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由分公司来开票吗?
答复:若是是建筑行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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