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13项差异,详解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真正区别!
在经济活动中,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作为两个核心术语,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经济交易与政策讨论中。然而,尽管这两个概念被广泛提及,许多人对它们之间的具体差异仍缺乏深入的理解。
鉴于此,本文旨在详细剖析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在方式、流程、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区别,提供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框架,以供参考。
01适用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违反政府采购法可能会导致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后果。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可能会引发民事赔偿、违约责任等问题。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02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和履行公共职能。
招标投标: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其他非法人组织等。只要有采购需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都可以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03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程序较为复杂,从预算编制开始,到资金支付结束,包括需求确定、计划编制、评审招标文件、公告招标、资格审核、报价、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等多个环节。
招标投标:程序相对简单,主要涉及招标文件制作、公告招标、投标人报名、资格审核、投标、开标与评标、中标人确定等环节。
04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6种采购方式,其中第6种为兜底性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于非招标方式无规定。
05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采购目录明确了哪些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限额标准则规定了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其限额标准和范围主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
06代理机制不同
政府采购:项目区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则是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招标投标:强调招标人对代理机构的自主选择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招标人,还可以自行开展招标活动。
07监管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原则为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跨区域联合采购的监管部门规定比较特殊。
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规定较为复杂,需依据项目的重要性、所属行业及问题属性等进行综合判断,涉及发改委、国务院工信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多个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08对投标人的投标利益冲突规定不同
根据两法体系的规定,对于投标人参与项目的利益冲突相关规定不同,总体上,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区别。
一是关于与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的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强调供应商与采购人员(即具体的人)存在利害关系,采购人员需要回避;
招标投标:强调某个主体与招标人(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即投标人需要回避)。
二是关于与其他供应商或投标人的关系:
政府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09中标人的确定原则有所不同
政府采购:项目通常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即一般情况下第一名为中标人,但框架协议采购、兼投不兼中等特殊方式除外。
招标投标: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它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并无明确规定。
10中标告知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在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其中标结果及相关事项。
招标投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对于中标公告的发布要求和范围可能因项目而异,不像政府采购有较为统一明确的规定。
11异议或质疑程序规定不同
关于质疑期限的规定,招标投标项目与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较大的差异。
招标投标法体系关于异议期限的规定如下图:
政府采购法关于质疑期的答复规定如下:
关于异议/质疑答复期的规定,两法规定也存在较大区别,具体如下:
12对重新评审的规定不同
政府采购:除规定的特定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根据相关规定,重新评审情形仅限于几种非常明显的错误情形。
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情形: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招标投标:对于重新评审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具体的重新评审条件和程序等会根据项目的性质、行业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
招标投标项目重新评审情形
一般规定:
更换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因有回避事由、评标专家擅离职守、评标专家因健康等原因。
依法必招项目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13投诉处理规定不同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关于投诉的规定,在监管部门、投诉期限、投诉处理流程等方面均存在区别。
投诉期限:
在《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可以在知悉权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若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处理流程:
在《招标投标法》中,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在《政府采购法》中,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
监管部门:
根据《招标投标法》,投诉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投诉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大家对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和管理相关项目,确保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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