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个要点学习笔记!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2:22:12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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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处罚视角详解金管局3号令20个合规风险及防控要点

本文纲要

一、新规主要变化

(一)明确贷款期限

(二)修改受托支付标准

(三)增加视频面谈渠道

(四)规定面签“双录”要求和电子签约形式

(五)明确简化调查的情形

(六)明确禁止委托第三方调查事项

二、新规背景下个人贷款合规风险及防控要点

(一)贷款受理环节合规风控要点(1个合规风险点)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合规风控要点(4个合规风险点)

(三)贷款尽职调查合规风控要点(4个合规风险点)

(四)风险评价与审批合规风控要点(5个合规风险点)

(五)协议签订与贷款发放合规风控要点(3个合规风险点)

(六)资金支付合规风控要点(2个合规风险点)

(七)贷后管理合规风控要点(1个合规风险点)

近期,国金总局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深远影响,对各类贷款合规性要求有大幅变化。

对此,笔者对新规发布后银行贷款合规操作要点进行梳理,此篇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对个人贷款合规要点进行全面梳理,并针对每个合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一、新规主要变化

(一)明确贷款期限

消费贷与经营贷原则上均不得超过5年。本次修订明确个人消费贷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二)修改受托支付标准

规定除以下情形可以自主支付外,其他贷款需要通过受托支付支付: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与原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是,明确可以自主支付的贷款金额为提款金额,而非合同金额,事实上放松了受托支付条件,增加了可自主支付的贷款情境。但要求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要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三)增加视频面谈渠道

根据线上贷款、互联网贷款发展需要,明确非个人住房贷款可以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视频面谈应当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

(四)规定面签“双录”要求和电子签约形式

当面签约的,要求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非个人住房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

(五)明确简化调查的情形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非个人住房贷款,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六)明确禁止委托第三方调查事项

要求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二、新规背景下个人贷款合规风险及防控要点

(一)贷款受理环节合规风控要点(1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用途须明确合法。

二是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2.合规要点提示

(1)合规风险点一:发放无真实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资金用途,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该明确了解并作为合同约定条款的具体贷款资金去向,它反映贷款用于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哪一方面的资金需要,反映贷款同哪些生产要素相结合,反映贷款用在再生产过程哪个环节上。

监管之所以强调贷款需要有明确合法的用途约定,并通过支付管理、贷后资金监控等手段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主要是为了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防范贷款挪用风险,防止假冒名贷款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保护银行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贷款资金用途管理是监管检查和处罚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关于发放无真实用途个人贷款的处罚案例包括: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处罚案由为: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处罚决定书对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5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发放无真实用途的个人贷款。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处罚决定书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罚款30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关于无指定用途贷款需要重点关注一个合规风险点:未约定贷款用途且信贷资金流入限控领域。如: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8〕3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罚款8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的规定,且消费贷用于购房,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第三条“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的规定。

3.合规风控建议

银行须在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借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的证明借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并约定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合规风控要点(4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个人贷款借款人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三是信用状况良好;四是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合规风险点提示

个人贷款借款人主体资格合规风险点有以下四个:

(1)合规风险点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这是《商业银行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这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大部分为商业银行内部人员。之所以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为了防止内部人利益输送,违反市场公平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信贷人员,从监管处罚案例来看,这里的信贷人员往往作扩大解释,扩大至与贷款发放、审批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这方面的处罚案例很多,此处仅列举近期发布的几个案例:

金罚决字〔2023〕8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农业银行罚没442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普金罚决字〔2023〕14号处罚决定书对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1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琼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海南五指山长江村镇银行罚款14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玉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云南红塔农村商业银行罚款8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合规风险点二:向银行员工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其借款主体一般为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九条“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一)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社)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商业银行员工是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得作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主体。这方面的违规处罚案例有:

临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罚款6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员工家属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

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银行罚款328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银行员工和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台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邮储银行台州市分行罚款12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

(3)合规风险点三: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均不得在在企业或者盈利性组织中兼职,不得经商办企业等从事营利活动。因此,也不能作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主体。这方面的违规处罚案例包括:

台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对绍兴银行台州分行罚款34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对向公务员发放经营性贷款。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3〕24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罚款37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对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处罚决定书对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罚款53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处罚决定书对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60万元,处罚案由为:1.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2.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4)合规风险点四: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关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原来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更具体,明确借款人要具备“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监管处罚也将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作为违规事实。如:

金金罚决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罚款25万元,处罚案由为:信贷管理不审慎,向已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发放贷款。

周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7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鄂银监罚决字〔2017〕3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罚款20万元,处罚案由为: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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