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及监管措施的后果全揭示(2024年6月更新)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及行政监管措施,将会对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摘星摘帽、信披工作评价、分拆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减持、任职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且涉及的规定相对分散。
他山咨询结合现行再融资规定、退市新规、减持新规、信批工作评价、董监高任职等最新规定,汇总了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及行政监管措等的后果及影响,供读者查阅。
一
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几类:
1. 警告、通报批评;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行政拘留;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章赋予了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等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监管措施的种类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把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予以区分。根据《通知》相关规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也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目前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通知》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 责令改正;
2. 监管谈话;
3. 出具警示函;
4. 责令公开说明;
5. 责令定期报告;
6.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7.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8. 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9. 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差价;
10. 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11.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 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13. 撤销有关业务许可,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14. 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15.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
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再融资的影响
(1)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 北交所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 | 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 立案调查 |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北交所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 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
不得发行优先股 | 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被列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承销机构不得承接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 上市公司 | 行政监管措施 |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2)董监高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其任职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其任职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北交所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 | 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
其任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 |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 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 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行政处罚 | 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
北交所中止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 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立案调查 | 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 |
其控制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 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
(4)其他相关主体或人员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等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北交所将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 | 北交所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 | 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 |
交易所将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 | |
北交所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 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 | 立案调查、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 行政处罚 | 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2.并购重组的影响
(1)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实施重组上市(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响责任追究的除外) | 上市公司 | 立案调查 |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不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响责任追究的除外) | |||
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披露 | 上市公司 | 立案调查 | 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应当核实并披露该事项对公司本次重组或发行的影响,不能继续推进的,应当及时申请复牌 | 北交所上市公司 | 立案调查 |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2)董监高被立案调查、认定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响责任追究的除外) | 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立案调查 |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应当核实并披露该事项对公司本次重组或发行的影响,不能继续推进的应当及时申请复牌 | 北交所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立案调查 |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交易所不予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 | 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证券市场禁入,尚未解除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认定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实施重组上市(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响责任追究的除外) | 上市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立案调查 |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应终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且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行政处罚 |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因本次重组事项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交易所不予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 | 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证券市场禁入,尚未解除 |
(4)其他相关主体或人员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交易所不予受理发行人的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 |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尚未解除 |
交易所中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 | 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 |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 | 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且尚未解除,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且尚未解除 |
3.强制退市与其他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 |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 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 | 1.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3.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认定,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且达到相关标准 |
4.持续督导期及信披工作评价结果的影响
(1)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人延长持续督导期 | 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 | 持续督导期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为A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 | 监管措施 | 公司因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高于C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 | 立案调查 | 评价期末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 |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评为D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 |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前期因同一事项被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且当年评价结果因此为D的除外 |
(2)董监高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为A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上市公司董监高因与公司相关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上交所】同一事项已在前期评价中予以考虑的除外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为A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与公司相关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上交所】同一事项已在前期评价中予以考虑的除外 |
5.分拆上市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影响 | |||
不得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外独立上市 | 上市公司 | 行政处罚 |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行政处罚的影响 | |||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外独立上市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行政处罚 |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二)对董监高的影响
1.任职的影响
(1)市场禁入对董监高任职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 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 | 市场禁入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 |
(2)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对独立董事任职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 | 上市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3)行政处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秘书 | 行政处罚 | 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注1:如出现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情形的,同时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注2: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监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2.减持的影响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未缴足罚没款对董监高减持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董监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行政处罚 |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董监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1.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2.董监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3.董监高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未缴足罚没款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监高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未满六个月。 2.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未满六个月。 3.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3.股权激励的影响
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参与股权激励的影响
影响 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 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独董除外)、高管 | 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减持的影响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未缴足罚没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减持的影响
影响事项 | 被采取 措施主体 | 采取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1.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2.大股东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未缴足罚没款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1.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未满六个月; 2.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1.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同时遵守大股东不得减持的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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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识.证券监管月刊2024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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