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今天开始确认!
部分来源:和信合个人所得税,中智浙江综合整理。
一年一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怎么进行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呢?跟着小智一起往下看看吧↓↓↓
01、专项附加扣除 | 为什么要进行信息确认?
02、专项附加扣除 | 手机APP端如何确认?
03、专项附加扣除 | 七项扣除的申报条件?
04、专项附加扣除 | 常见困惑问题有哪些?
为什么要进行信息确认?
为了能够在2025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纳税人需要对2024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看到这儿,有用户就会想,没有啥变化,不操作了,但是……
☞提醒 | 这几种情况需要修改
①想修改2025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有老人在2024年去世,2025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5年由另一方申报;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5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5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手机APP端如何确认?
情形(一)
☞2025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4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①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第一步点击“我要填报”,第二步选择“一键带入”;如下图:
②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4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5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如下图:
③ 打开“可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④ 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如下图: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5”-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情形(二)
☞2025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可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注:此方式只能修改部分信息。
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先进入2024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在APP中点击首页-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2024年,修改之后再确认2025年的信息。
举例:用户需修改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
点击“可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成功后返回“可确认”界面,再点击“一键确认”。
情形(三)
☞2025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5年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可确认”状态的房贷利息信息,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
情形(四)
☞2025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5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
先按情形(1)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下图:
情形(五)
☞2025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上图。
七项扣除的申报条件及规则
01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另外,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 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 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 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 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02 子女教育支出 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3岁-博士(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2.扣除方式
(1)选择父母一方扣除;
(2)父母双方各扣50%;
注意: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扣除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03 继续教育支出 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每年扣除4800元(每月扣除400元)。
注意:职业资格证书需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扣除方式
(1)由纳税人自己扣除;
(2)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选择按子女教育扣除,为1000元/月,选择按继续教育扣除,为400元/月。
注意: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扣除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意: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04 住房租金支出 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注意:“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3、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
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4、扣除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05 住房贷款利息 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每年12000元(1000元/月)。
注意:“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方式
(1)单独或者共同购买: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2)婚前各自购买: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注意: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扣除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注意: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06 赡养老人支出 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年满60周岁(含)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
①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
②非独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准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2、扣除方式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采用均摊、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等方式。
注意:
(1)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扣除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07 大病医疗支出 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扣除方式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扣除起止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注意: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
08 婴幼儿照护支出 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2)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孩。
2、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常见困惑问题有哪些?
1、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2、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
3、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4、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6、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7、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补报?
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8、前面月份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多扣的税款怎么办?
员工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暂不退税,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9、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
方式一: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为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需事先下载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即:由您的单位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可以较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优点:按月按时享受,不用自行办理扣除。
缺点:单位会知道部分个人信息。
方式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即:不由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自行去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延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优点:单位不会知道您的个人信息。
缺点:延迟享受、自行办理较麻烦。
10、换新单位,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方式一:
由新单位在申报系统中采集并报送你的个人信息,一般最迟3天内APP中会自动添加上任职受雇信息,之后打开APP—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需要更改的项目—修改—修改扣缴义务人后提交即可。
注意,之后和单位确认下是否能在申报系统中下载到你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方式二:
直接向新单位提交纸质或电子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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