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斥资上亿竞拍赛轮轮胎;海航财务仲裁,华金证券自认无责 | 2024.6.23
券商诉讼统计
(2024.06.15-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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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案。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第三次司法拍卖进展暨第四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2)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第三次司法拍卖中34,500,000股公司股票竞价成功,47,619,000股公司股票因在规定时间内无人竞价而流拍,竞价成功的股票后续尚涉及缴纳竞拍余款、股权变更登记等环节,最终结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新华联控股第四次司法拍卖将于2024年6月26日10时至2024年6月27日10时(延时除外)进行。第四次司法拍卖事项目前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登记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拍卖详细信息请查阅新华联控股管理人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发布的《竞买公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基因”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侯颖女士发送的《成渝金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并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侯颖女士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将由成渝金融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10:00时起至2024年7月16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侯颖女士持有的公司5,284,925股股票(每笔拍卖数量分别为500,000股、500,000股、500,000股、500,000股、500,000股、500,000股、500,000股、500,000股、500,000股、784,925股),起拍价为2024年7月14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该标段股票总数下浮10%。本次司法拍卖是侯颖女士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成渝金融法院对侯颖女士已被司法冻结的5,284,925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雯、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被执行人就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恢414号之一)及《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恢414号之二,以下合称“《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期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吉林省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关区幸福街1548号中化吉林地质勘查院南部新城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25#)方案调整25号楼,楼栋四角号码4-107/22-15,房间号101在建工程(以下简称“查封财产”)先后进行拍卖及变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根据公司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查封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作价人民币1,667.429736万元交付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对公司所负的部分债务,上述查封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司时起转移。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12919万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发还公司。因除上述已抵偿的查封财产及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雯、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安民投资”)因质押担保违约,其持有的公司984,9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9%)将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湖区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南湖区法院《强制执行告知函》,南湖区法院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将立安民投资账户内持有的公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共984,954股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变卖成功后,将变卖款及账户内所有资金扣划至南湖区法院指定账户。本次拟强制执行股份数量为984,9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023年6月26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报告,武汉铂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铂首”)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武汉铂首向武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武汉中院查封了武汉中心公司名下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后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中心公司应向武汉铂首返还购房款等相关款项。武汉中心公司就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提起上诉。2024年3月11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经湖北高院主持调解并确认,武汉铂首、武汉中心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24年6月17日,公司收到武汉公司报告,武汉中心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武汉铂首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武汉中院已登记立案。武汉中院责令武汉中心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本案执行费。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美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工业”)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因其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4份融资租赁合同),现海通租赁已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收到起诉状时间:2024年6月19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美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潍坊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美晨工业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L21C1212003、L21C1212004、L21C1212005、L21C1212006的《融资回租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美晨工业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海通租赁所有的一批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期共计12期,租金总额分别为4,417.25万元、4,417.25万元、2,208.62万元、5,343.00万元,留购款均为100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上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租赁合同实际起租之日起由美晨工业转移至海通租赁。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累计新增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美晨工业未按期足额支付海通租赁租金,导致债务逾期本金合计约人民币2,159.12万元,海通租赁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出现上述违约事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逾期利息、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期末残值及其他应付款项,合计约人民币7,875.71万元。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关联方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通租赁于2022年4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GCL21C1212《保证合同》,公司控股股东潍坊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海通租赁于2023年12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GCL21C1212-02《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美晨工业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鉴于前述原因,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美晨工业向海通租赁支付《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合计人民币7,772.4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03.21万元;(2)请求判令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美晨工业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海通租赁对编号为L21C1212003、L21C1212004、L21C1212005、L21C1212006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拍卖、变卖款项在美晨工业欠付海通租赁的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美晨工业、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司法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及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以下简称“本期大宗交易公告”),公司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苏实业”)因被司法强制执行,拟自本期大宗交易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强制执行20,155,5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24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弘苏实业的告知函,截至该日,前述大宗交易司法强制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在司法强制执行期限内,公司股东弘苏实业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少18,313,5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172%。弘苏实业获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3]赣01执1602号之一),其持有的弘业期货部分股票将被司法强制执行,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14,712,31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599%(以下简称“新一轮股份变动”),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股份的区间为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9月24日。
因中航信托与弘苏实业等主体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中航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弘苏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强制执行变卖,从而导致弘苏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将发生变动。
济南畅赢金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公告(编号:临2024-04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已立案受理深圳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集团”)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尚未作出生效裁定。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投资的济南畅赢金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畅赢金程”)为本案被申请人。本案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讼。本次诉讼涉及的仲裁裁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根据《裁决书》,安居集团应向畅赢金程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2024年6月18日,畅赢金程收到深圳中院(2024)粤03民特986号《应诉通知书》(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及安居集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等文件。
畅赢金程于2022年1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安居集团原名,2024年4月更名为“深圳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本金2,00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贸仲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裁决安居集团向畅赢金程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安居集团于2024年4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裁决书》;北京四中院于2024年5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安居集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贸仲作出《裁决书》后,畅赢金程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深圳中院(2024)粤03执913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畅赢金程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安居集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等文件,获悉安居集团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贸仲《裁决书》,深圳中院已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股权被司法变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上海金融法院对公司持有的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银行”)出资额为人民币22,700万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为6.68%)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和第二次司法拍卖。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两次司法拍卖结果均为流拍。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10时起至2024年6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公开变卖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抚顺银行出资额为人民币22,700万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经公司查询,公司持有的抚顺银行出资额为人民币22,700万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于2024年4月16日10时起至2024年6月1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如期公开变卖,本次变卖结果为流拍。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36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6,033.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44%。全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赣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金额:22,980.26万元,一审。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截至2023年末,广发证券(含下设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04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其中公司主动起诉案件共计90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6.84亿元;公司被诉案件共计614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4.89亿元。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04起(含被诉与主动起诉),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21.74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集团主动起诉的案件共计90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6.84亿元人民币;本集团被诉的案件共计614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4.89亿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对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计提相关负债约为0.18亿元人民币。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湖南洪盛源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湖南洪盛源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与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建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3526-2019-000001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9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到期还款日为2022年10月11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由公司与贷款人签订2-43526-2019-00000047号、2-43526-2019-00000048号、2-43526-2019-0000004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截至目前,上述贷款逾期尚未偿还。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向纪华、陈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经调解后,2023年12月5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湘1202民初575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洪盛源应于2024年3月31日偿还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3日尚欠利息81.0402万元),后续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洪盛源名下位于怀化市河西舞水二桥西头上游侧滨江花园A1栋601号房产【房产证号:怀房权证河西开发字第715015017号】享有抵押权及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2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怀化市河西舞水二桥西头上游侧滨江花园A1栋701号房产【房产证号:怀房权证河西开发字第715015018号】享有抵押权及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怀化市河西舞水二桥西头上游侧滨江花园A1栋801号房产【房产证号:怀房权证河西开发字第715015019号】享有抵押权及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28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向纪华、陈德芳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6月19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湘1202执196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纪华、陈德芳、湖南洪盛源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湘1202民初5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履行(2023)湘1202民初57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控股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美丽方”)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16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22)琼96民初316民事判决书、(2022)琼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指令其他法院对本案再审,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7年6月,盛京银行与长春美丽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长春美丽方持有的房产(含对应土地使用权)为长春美丽方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的有关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21年2月,长春美丽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盛京银行因前述抵押担保与长春美丽方破产债权确认存在纠纷,于2022年3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被告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第三人海航商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为931,844,045.83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2、判令确认被告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管理人确认336,071,886.25元的基础上,增加抵押担保金额244,586,461.67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3、本案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长春美丽方承担。2022年9月,海南一中院作出(2022)琼96民初316民事判决书,确认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管理人确认336,071,886.25元的基础上,增加抵押担保金额244,586,461.67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驳回盛京银行其他诉讼请求,盛京银行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6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16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盛京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6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区法院”)出具的(2024)鄂0106民初8684号《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岱为被告之一。
涉案金额:约71,019,253.91元。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六: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七:张岱;被告八:张红艳;被告九:张岭;被告十:张闻统;被告十一: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收到的武昌区法院《传票》及原告方《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武昌区法院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023年8月,公司与申请人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合同GSKG-RZ20230824-JK02-XYWHFH7DB,对方合同编号:兴银鄂流贷字2308第WH4415号】,公司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岱先生无偿为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现存及本次全部债务提供无偿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壹亿元整。同时公司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现存及本次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壹亿元整。上述借款实际于2023年8月28日发放,借款本金为7,000万元,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5.0%/年,已于2024年02月27日到期,到期日之前的利息公司已支付完毕。新的借款申请,公司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期间因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未能及时落实新的借款前置条件,未能配合完成新的借款发放。
本次收到的(2024)鄂0106民初868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张岱、张红艳、张岭、张闻统、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71,019,253.91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预交。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6月3日。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2024)粤0106民初13171号传票。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15分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2023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百万元整),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起息日为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利率为浮动利率,首期执行利率为3.9%(即合同签署日前一个工作日一年期LPR加45个基点)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逾期还款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由于原告得知被告在他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在未与被告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在民生银行的账户余额243,708.28元转至银行中间户。2024年2月5日,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12.l.6约定"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做出的任何一项承诺、保证与陈述,或违反其与乙方签署的其他协议,或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合同第12.2.2条约定“甲方发生上述之一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立即到期”,发函告知被告案涉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款项,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款项,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百万元整),2024年1月31日,原告得知被告在他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的违约行为。乙方(原告)认为: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12.l.6约定"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做出的任何一项承诺、保证与陈述,或违反其与乙方签署的其他协议,或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合同第12.2.2条约定甲方发生上述之一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立即到期。
来源:百姓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公司股东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3,833,371股,占公司总股本6.1728%,将被司法拍卖。根据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2022)内71执313号,拍卖被执行人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的23,833,371股百姓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发布了第2017-061号公告,公司股东迪瑞资产所持有公司的股份21,666,701股被司法冻结,司法冻结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根据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该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迪瑞资产持有的23,833,371股百姓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7月16日10时至2024年7月1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拍卖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3,833,371股百姓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百姓网;证券代码:836012;股份性质:挂牌前机构限售股)。起拍价:19,519,530.80(起拍价经合议庭合议,以起拍日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总股数的91%为起拍价。本次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是以2024年6月6日当天股票的收盘价乘以拍卖股数23,833,371股的91%,该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因股票变动影响较大,实际起拍价将在起拍日2024年7月16日前进行相应数据调整,该调整后的价格即为本次拍卖的实际起拍价。保证金:3,90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倍数。
该拍卖事项为股东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因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该股东的涉诉案件与我公司无关。若本次司法拍卖成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发生变化,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华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北京华电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北京华电及公司,要求北京华电还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2003年2月1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农行西城支行同意北京华电于2003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北京华电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农行西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1,350万元,该部分担保解除。就代偿部分公司起诉行使追偿权并胜诉,鉴于北京华电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依据北京华电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享有本金2,345万元的到期债权,就公司已代偿的1,35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向福州华电提起代位权之诉,后与福州华电以清偿1,000万元本金和解。
2015年,就剩余代偿995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公司已向农行西城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6,441,412.93元,该部分担保解除。公司为北京华电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担保责任就此履行完毕。针对上述代偿部分,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华电于2007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北京华电与福州华电之间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两公司虽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际上同属于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控制,公司将福州华电和中国华电一并列入被告。
关于公司诉福州华电、北京华电、中国华电要求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6,441,412.93元及利息一案,2022年,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222号】,判决北京华电向公司偿还代偿款26,441,412.9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并认定北京华电、中国华电、福州华电构成人格混同证据不足,驳回公司对中国华电、福州华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北京华电至今未履行(2021)京01民终6222号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因北京华电对福州华电仍享有本金995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怠于行使、公司与福州华电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公司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案已受理,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闽0102民初5677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
第三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对第三人欠款本金99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9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2)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诉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诉金额:3,023.90万元。一审审理中(2024年5月)
IPO企业相关公告
北京中财裕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16年12月8日,北京中财裕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裕富”)与福建泰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泰通”)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书》,约定福建泰通对中财裕富通过中财定增宝5号私募基金参与国脉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提供收益保证,林惠榕向中财裕富出具了《合同履约担保函》,同意对福建泰通的上述合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12月9日,中财裕富与福建泰通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用以替代《差额补足协议书》。同时,中财裕富向林惠榕出具《确认函》,同意撤销林惠榕对《差额补足协议书》的合同履约担保责任,仅对《差额补足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承担履约担保责任。2021年7月28日,原告中财裕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建泰通向中财裕富支付差额补足款2.3亿元以及逾期违约金;请求判令担保人林惠榕及其配偶陈国鹰等对福建泰通前述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505号),驳回中财裕富的全部诉讼请求。中财裕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财裕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民终758号),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二审终审,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及其配偶林惠榕不存在需要承担诉争责任的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浙江雅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1年4月18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不超过1,500.00万元的余额内,为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汽配”)在2011年4月8日与2013年4月8日期间向其取得的借款以及开具的票据提供担保。由于新亚汽配破产清算导致借款逾期未还,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在约定的期间内代新亚汽配偿还借款939.24万元,结合新亚汽配公司的破产清偿情况,公司预计仍将赔偿447.75万元,据此在2017年计提预计负债447.75万元。2021年9月,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代偿了220.00万元,另一担保人代偿了剩余款项,至此,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履行完毕,故将多计提的预计负债227.75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615号)
截至2024年3月末,长江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0.50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50亿元;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2.83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55亿元,部分合约正在通过诉讼及处置股票等方式逐步收回欠款。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相关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574号)
随着市场信用风险持续暴露,公司持续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新项目的准入标准,控制单一项目规模,审慎做小额新项目,加强存量项目的贷后管理,主动排查存量项目风险,持续优化存量项目结构等。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截至2023年末,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6.73亿元,较上年末下降52.44%。从风险项目情况来看,2023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股票质押业务无新增违约情况。截至2023年末,公司融出资金原值122.01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0.61亿元,计提比例为0.50%;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形成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原值5.03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0.16亿元,计提比例为3.1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DGZX-R【2024】00510)
截至2024年3月末,第一创业证券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仍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涉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何巧女、曹永贵等企业及自然人。
截至2023年末,公司货币资金有所下降,主要是客户资金存款规模下降所致;结算备付金主要是客户备付金,规模有所增长;融出资金主要为个人融资融券业务形成的融出资金,融出资金担保物主要为股票,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为264.50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同比有所下降,其中债券质押式回购余额同比大幅下降,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同比增加1.17亿元至4.17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减少至2.20亿元。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债项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174】号01)
公司加大了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配置比重,日均融资融券规模保持增长。截至2023年末,公司已有187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获得融资融券展业资格,融资融券余额为455.31亿元,维持担保比例为240.43%,整体来看风险较为可控。近年公司逐步收缩股票质押业务规模,2022年以来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业务全部到期后暂未开展新业务。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2016年,光大浸辉联合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群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设立了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的方式收购境外MP&SilvaHolding S.A. 65%的股权,光大浸辉担任浸鑫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光大资本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签署了由光大资本盖章的差额补足,约定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能实现退出时,由光大资本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2019年2月25日,浸鑫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到期,未能按原计划实现退出。从而使得基金面临较大风险。涉及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招源涌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分别向光大资本和光大浸辉提出诉讼,根据相关诉讼、仲裁的最新进展及目前所获得的信息,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预计负债人民币5.28亿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52.84亿元)。
MPS事项中涉案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2019年5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招商银行对光大资本提起诉讼要求光大资本履行相关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34.89亿元,包括投资本金人民币28亿元、投资收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受理了招商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5月查封部分光大资本的相关投资资产。2020年8月,光大资本涉及招商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已收到编号为(2019)沪74民初601号的《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光大资本向招商银行支付人民币31.16亿元及自2019年5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光大资本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光大资本收到编号为(2020)沪民终567号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光大资本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招商银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光大资本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光大资本已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沪民申374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光大资本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3484号)
未决诉讼方面,光大浸辉和上海浸鑫诉暴风集团和冯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光大浸辉和上海浸鑫的诉讼请求,该案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截至2023年9月末,相关案件均已终审判决。公司根据相关诉讼、仲裁的最新进展情况及目前所获得的信息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于2023年6月30日累计确认了相关的预计负债为人民币52.59亿元。根据公司2023年9月20日的相关公告,光大资本与上海浸鑫和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协商,已经制定和解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光大资本分别与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以人民币26.4亿元履行终审判决确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公司已根据相关诉讼、仲裁的最新进展,对上述事项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及资产减值准备。根据公司2023年三季报披露,由于上述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司转回预计负债21.44亿元;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截至2023年末,公司确认预计负债5.47亿元(2022年末为52.84亿元)。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1560D-01)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截至2023年末,广发证券(含下设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04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其中公司主动起诉案件共计90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6.84亿元;公司被诉案件共计614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4.89亿元。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04起(含被诉与主动起诉),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21.74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集团主动起诉的案件共计90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6.84亿元人民币;本集团被诉的案件共计614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4.89亿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对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计提相关负债约为0.18亿元人民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4049号)
2019年11月,华创证券与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嘉裕”)签署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向北京嘉裕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15.00亿元,北京嘉裕将持有的5.81亿股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证券”)股份质押给公司。2020年6月,交易双方签署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交易协议》,北京嘉裕应按约定返还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但北京嘉裕未能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法院判决北京嘉裕向公司偿付保证金及利息、违约金、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司拥有北京嘉裕质押的5.81亿股太平洋证券股份优先受偿权,且通过法院冻结了北京嘉裕持有的太平洋证券3.49亿股股份。截至2022年5月27日,北京嘉裕应偿还公司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合计20.04亿元。2022年5月,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告信息,公司以17.26亿元竞得北京嘉裕持有的太平洋证券7.44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92%,竞得太平洋证券股权后,公司成为太平洋证券主要股东,但还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22年6月,公司收到法院关于太平洋证券股权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北京嘉裕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票的冻结措施(孳息除外);北京嘉裕持有的7.44亿股太平洋证券股票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另外,因公司对北京嘉裕享有的债权大于太平洋股权的司法拍卖成交金额,且公司为拍卖股票的质押权人,公司申请免交尾款,法院予以准许。2023年9月,中国证监会已依法受理太平洋证券变更主要股东的申请。2023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关于太平洋证券股权执行裁定书,裁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后,方可向公司出具裁定书,撤销法院于2022年6月做出的执行裁定行为;同月,太平洋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变更主要股东反馈意见,现已做出回复。若此事项核准、公司变更为太平洋证券主要股东,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需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末,华创证券合并范围内涉及重大未决被诉案件1起,涉案金额0.30亿元。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4279号)
从信用交易业务风险项目来看,截至2023年末,华创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风险事件1起,账户余额0.09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0.03亿元,华创证券被判决胜诉,正在执行阶段;股票质押业务存量风险项目共6个,涉及违约本金合计3.61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13亿元,需对后续追偿情况保持关注。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786号)
截至2023年末,公司针对其他债权投资已计提减值准备7.28亿元,其中第二阶段2.05亿元,第三阶段5.19亿元,规模较大。
2023年,公司营业支出同比下降7.95%,主要系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转回所致。从构成来看,业务及管理费是公司营业支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业务及管理费主要为职工薪酬,2023年,职工薪酬同比下降2.25%。2023年各类减值损失同比下降73.89%,主要系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转回所致。其他业务成本主要是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等。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2022年1月13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357,198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9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0661号)
投资资产质量方面,在宏观经济下行、信用风险持续暴露的环境下,山西证券投资的部分债券出现逾期或违约风险,截至2023年3月末,该部分投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1.46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1.23亿元。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上述项目资产质量的后续变化情况。
营业成本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均具有知识密集型的特征,人力成本在公司营业支出中占比相对较高,且具有一定的刚性,2022年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同比略降至19.14亿元。得益于营业收入的增加,公司营业费用率较上年下降2.01个百分点至45.99%。2022年,公司计提融出资金减值损失0.30亿元;同期,由于公司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规模大幅减少,导致相应资产减值计提大幅减少;此外,公司根据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损失,2022年计提同比大幅减少,主要系上年计提较为充分。受上述因素影响,2022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0.96亿元,同比减少51.12%。
经营效率方面,2023年一季度公司发生业务及管理费5.40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28.22%,营业费用率为47.35%。同期,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7.01万元。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2023年一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41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42.56%。此外,考虑到其他债权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司同期实现综合收益2.34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40.74%。
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看,截至2022年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8.2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42%,包括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3.77亿元,融出资金减值准备1.83亿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1.34亿元,应收账款减值准备0.86亿元,债权投资减值准备0.28亿元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0.15亿元。上述减值准备主要为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减值),金额为7.59亿元。公司减值准备已充分反映资产风险,计提较为充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4335号)
截至2023年末,西部证券其他应收款中,涉及债券违约的项目共6笔,总计2.21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信用风险的项目有3笔,总计0.05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23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期末余额较为稳定,股票质押业务规模较小,当期信用业务收入同比变动不大;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中存在风险事件并发生减值,需关注相关信用风险及违约处置情况。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往期风险项目金额较大,公司审计报告口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款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金额中扣除已逾期项目金额,剩余金额2.9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68%,正常存续项目金额相对较小。2023年,股票质押业务利息收入规模较小。
违约项目方面,截至2023年末,公司往期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项目的金额为29.71亿元,已计提27.52亿元减值准备,减值计提较为充分。公司两融业务违约客户涉及金额较小,造成重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对两融业务违约项目已计提0.02亿元减值准备;公司对违约项目均通过司法手段追偿,后续需关注信用业务的相关违约风险及风险项目处置情况。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4/6/18)。
1、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时间:2024年6月11日。
2、审理机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4、案件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
被告一: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
被告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案由:民事信托纠纷,涉及案件概况如下。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1)(2024)云01民初414号:①判令被告中诚公司返还原告转让价款149,200,000.00元及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的利息27,355,922.19元(利息以149,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②判令被告湘财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2024)云01民初415号:①判令被告中诚公司返还原告转让价款193,700,000.00元及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的利息35,515,027.67元(利息以193,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②判令被告湘财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上述两个案件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鉴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476号)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末,中信建投证券没有涉及重大法律或仲裁的案件,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0.77亿元,涉及金额较小,预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重大事项方面,2023年4月21日,上市公司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司作为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专项基金已于2023年7月26日存续期满并进入清算及审计阶段。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开展紫晶存储项目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规定,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于2023年6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2023年12月29日,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将按照《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严格执行协议约定交纳相应承诺金,根据协议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476号)
重大涉诉情况有待关注。首创集团涉及与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与首创集团被合同诈骗案存在关联性,本案的审理结果须以该合同诈骗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
其他事项方面,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上海电气通讯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称2019年1月30日至6月27日期间,上海电气通讯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签订多笔《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量子数据链多业务通信基站或星状网络数据链通信机,合同总金额合计人民币约13.09亿元。上海电气通讯公司请求判令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约11.93亿元及违约金;请求判令首创集团对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22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事实与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首创集团被合同诈骗案存在关联性,案件的审理结果须以该合同诈骗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案件中止诉讼,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此外,根据2023年3月及5月公开披露信息,因首创证券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对首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此外,根据2023年12月首创环保公告,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首创环保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法律顾问实施留置措施。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556.93万元、2,958.68万元、5,199.30万元及6,498.19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0.04%、0.07%、0.12%及0.14%。截至2022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较2021年末增加1,401.75万元,增幅90.03%,主要原因是本年支付诉讼费增加,导致其他应收款增加所致。截至2023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较2022年末增加2,240.62万元,增幅75.73%,主要系支付债权诉讼费所致。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存续的重大涉诉案件共计18件,诉讼标的总额为207,955.44万元。所有重大涉诉案件均与发行人日常业务经营有关,系发行人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常见争议,属于发行人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来,若发行人所涉重大涉诉败诉,可能会对平安租赁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18件诉讼案件中:1、9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合计金额为76,938.31万元;2、8件案件已调解,合计金额为120,317.53万元;3、1件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合计金额为10,699.61万元。发行人根据资产五级分类的不同,均按照减值计提依据合理并充分计提了减值损失,其中损失类资产已100%全额计提减值损失。
四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来源:四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2019年1月8日及2019年7月10日,四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控”或“公司”)子公司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资管”)分别受让两笔债权,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后因债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川发资管向天津二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不予执行相关文书,且诉讼费由川发资管承担。上述案件已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已审结。
近期,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996号)
截至2023年末,泰达股份无作为被告的重大未决诉讼,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为2.83亿元;无对外担保。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970号)
截至2023年末,光大信托固有资产不良率为4.50%,较上年末上升4.34个百分点;2023年光大信托仍按照净利润的5.0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截至2023年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5.37亿元。根据光大信托披露的因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恒益14、15号项目为系列案件,目前案件数量73件,为恒大出售项目资产致使购房人诉项目公司要求房屋过户及赔偿违约金,并要求光大信托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3年末,全部案件均在二审过程中。按照一审判决结果,预计光大信托最终需退还及赔付总额共计0.9亿元(含诉讼费)。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
来源: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1、江苏洋口港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诉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20)沪72民初2415、2416、2417号,涉诉金额:83,161.46万元。一审未判决。
2、呼伦贝尔诚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尔基水电分公司压覆矿权补偿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案。案号:(2022)内0724民初488号。涉诉金额:14,168.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原告已申请上诉。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719号)
截至2023年末,中航产融下属子公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共8项,涉及金额共计24.46亿元。其中,中航资本深圳涉及重大未决诉讼3项,涉及金额合计10.35亿元;中航信托涉及重大未决诉讼3项,涉及金额12.81亿元;中航证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2项,涉及金额合计1.31亿元。
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760号)
成本费用方面,中证信用制定了基本的预算管理制度,以确保成本得到有效控制。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在人员工资、研究开发及运营费用等方面投入力度加大,2023年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同比有所增长;推动营业费用率升至44.03%。此外,公司保持较大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力度。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2023年公司净利润同比下降3.15%;同期末,受所有者权益规模下降影响,平均资本回报率同比有所上升,盈利能力仍处于行业内较好水平。
2024年一季度,受外部环境及政策影响,公司增信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由于当期计提风险准备金同比下降及转回部分信用减值损失,2024年1~3月净利润同比有所增长。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2)
来源: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2021年4月份,原告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维业股份、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商品房购买事项,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子公司维业股份履行购买原告所开发和业商城168套房屋的义务,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判令子公司维业股份向原告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赔偿金25,356,341.08元;要求判令子公司维业股份及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房屋买卖实现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不能购买剩余未销售房源的物业租金15,838,567.40元;要求判令子公司维业股份与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因诉讼产生的直接费用1,119,892.0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9年5月份,发行人之子公司华金证券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财务)进行了磋商并最终达成交易,华金证券以债券质押式回购形式自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处融入资金2.5亿元。华金证券以债券质押式回购形式自兴业信托处融入资金后立即将相关款项以债券质押式回购形式融出给海航财务。在到期结算日,海航财务未向公司支付到期结算款项,因此华金证券亦未向兴业信托支付到期结算款项。兴业信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华金证券向其偿付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的到期结算款项、补偿金额、罚息等合计325,834,421.98元,并主张由华金证券承担仲裁案件仲裁费、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华金证券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通知》等文件,案件已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华金证券认为,本案纠纷实质牵涉债务人海航财务,华金证券不认为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仲裁事项正在审理过程中。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2638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23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支行、上海鸿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玺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19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支行、上海北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1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蔡*洋诉张*琼、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琼就(2023)川0193民初1330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01民终14195号案应诉、告知合议庭成员、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2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6892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邹**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6-27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5753号
案由:其他劳动争议
原告:蔡*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6-27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
案号:(2023)沪0101民初27377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菲戈恩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黄昊,成都微光集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合金汇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鼎合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费英格尔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合金泰芯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蔡美芬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李*诉贾**、宋长达、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内0404民初3753号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判决:被告宋长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贾**、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宋长达负担。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45074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6-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刘*林、刘*、蔡*平、金*娜、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李利伟、北京顶尖私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林就(2023)吉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马*玉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2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刘*林、刘*、蔡*平、金*娜、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李利伟、北京顶尖私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吉01民初127号已审结终结。现依法向马*玉公告送达(2023)吉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6-2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5)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杨*丽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证券纠纷上诉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19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朱*武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证券纠纷上诉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18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汪*胜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证券纠纷上诉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18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张*兵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证券纠纷上诉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18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虞*燕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证券纠纷上诉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74民初342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艾**
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3)京0105民初75407号原告林淑霞起诉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6-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2民初27号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0741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施**
被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02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307号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原告: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282号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原告:赵**
被告: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4
北京金汇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7002号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金汇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7
凯龙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3687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凯龙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叶*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6-26
上海瑞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6469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瑞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夏金建筑工程中心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03
上海绿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7民初6918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绿脉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绿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赵*,朱*伟,上海锋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 2024-07-02
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案号:(2024)沪0110民初633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珀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8
上海申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6民初8955号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上海强冠电脑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红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承域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臻窗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盈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水湖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望臻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申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水湖(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02
上海网宿晨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4民初9572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上海网宿晨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龙*云,闫*,罗*秀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5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民终10390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张**
被告: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7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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