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刷单就是等死”—刷单问题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1:27:38 浏览量:0

引言

近些年我国电商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出了不少附带的问题。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全面加强,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阻止侵权行为。而刷单往往充斥在侵权商家的侵权行为当中,并以此主张网页展示的销量并非实际销量。最终影响权利人获赔金额。

下文将以某平台的刷单问题为参考,对为何刷单行为在平台规制与司法监督的双重压力下仍层出不穷进行思考。

一、商家刷单原因及形式

网络购物模式需要消费者通过检索相应的商品名称,查找平台对应的不同品牌的商品。同样的商品会根据搜索权重依次显示出来,通常优先显示的商品会高概率地被消费者选购。而影响搜索权重的关键因素就是商品的基础销量以及商品的评价等级。

消费者在平台选购商品时会根据信用排名和销售量排名作为其选择的依据与参考。通常还会通过阅读商品的好评率和评论作为其购物的重要决策依据。

商家则可以通过刷单获得好评和销售额两个关键性因素,从而提高转化率以及搜索权重。通过刷单能够获得大批量的虚假交易或者虚假好评,营造网店商品销售量高、质量好的假象,从而在某平台可以获得较为靠前的搜索排名,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进行刷单:

A模式下商家通过雇佣刷手、或请求其他商家帮助刷单,后者会按照商家的要求进行刷单并获得酬金。

B模式下商家通过刷单平台或是通过微信私域,中间人会应商家的要求完成大批量的刷单。

C模式属于目前某店铺大量存在的刷单方式。商家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下单后,直接在后台修改交易金额即可实现在商品详情页上巨大的销售额的假象,耗费的成本极低。例如,商家通过将售价为99元的化妆品,下单一万件之后,将总额修改为100元,则仅需支付0.01元每件的成本即可完成大批量的刷单任务,而后商品的详情页下,会显示“已拼1w件”的假象。

二、各刷单主体可能会面临的责任

(一)刷单平台

刷单平台作为刷单活动的中介,以提供非法的服务为目的,有组织地发动刷手或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制造虚假数据。其服务对象为不特定网店,导致了电商经济的乱象,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交易的秩序。

刷单平台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的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该刷单行为造成了其他商家的经济损失,减少了被侵权商家的期待性利益,影响了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更严重的是,刷单平台可能会面临刑法制裁。其以营利为目的,为电商平台提供虚假物流信息服务,配合网店形成虚假的销售记录,侵害了互联网交易市场的正当竞争,同时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刷单平台违反国家规定,为电商商家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此外,刷单平台借助商家对刷单行为违法的恐惧心理,将本应转交给刷手的购买商品费用扣下,而刷手借用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规则,退回已支付的款项。刷单平台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商家的财产,客观上通过给商家进行刷单的模式以达到欺骗的目的,该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相关案例:

①陈某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商家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1]

②李某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提升会员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2]

(二)网店商家

网店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行为制造虚假营业数据,获取不真实的销售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电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商家可能会面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处以巨额的罚款。同时,消费者因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商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网店商家而言,这些处罚百害而无一利,特别是面临直接的巨额经济损失。

部分商家为了恶意诋毁竞品商家,通过给竞品方刷单的方式恶意抹黑,使得其受到平台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面临封店、店铺评分降低等影响,严重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和第276条,可能会被视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或者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相关案例:

①台山市某布艺店通过组织工作人员向微信号内的微信好友安排“刷单”任务,以网络购物方式对指定的网店进行“刷单”的虚假交易,从而帮助指定的网店提高商品销售量及网店的好评量。该行为由于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3]

②商家钟某某为打压竞争对手王某经营的店铺,雇佣梁某召集刷单人员恶意在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店铺进行刷单。而后平台通知王某的店铺存在非常规方式获得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行为。刷单后,刷单人员申请退款成功但未退回刷单的物品的有1247个订单,共计退款人民币37285.3元;因虚假地址造成退款退货的有571单,店铺为此实际支出来回运费9097元。综上,造成王某的店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并使该店铺面临违规处罚、搜索降权、被封店的可能,给该店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钟家杰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4]

(三)刷手

通常情况下刷手不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刷手是刷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参与者大多是在校学生、无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涉及违法所得数额通常较小,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以批评教育为主。

但也有部分刷手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他们在刷单过程中利用平台的规则,对商家的“虚假发货”、“空包物流”等问题进行举报,上演“黑吃黑的一幕”,或以此作为威胁,向商家敲诈勒索相应的钱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案例:

王某在接到商家的刷单任务后,便安排人装作买家与网店店主聊天,并购买商品。交易成功后,店主会在24小时内将购物款退还,并向其支付5-10元不等的佣金。在刷单完成的交易中,店主实际并没有发货,一旦被交易平台管理人员查实交易为虚假,将会受到处罚。王某利用店主畏惧处罚的心理,要挟店主多退一次货款。王某通过上述方式逼迫多名网店店主退款50次,共计获取人民币7433元。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5]

三、刷单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平台“养肥了再杀”

“刷单”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某平台对此出台了相应的规则。某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平台的监管者,又是违规行为的处罚者,最终却仍让整个平台充斥着刷单的乱象。

部分网店商家透露,入驻某平台由于前期基础销量的不足,不得不通过刷单以实现销量的增长。但某平台在刷单初期并没有对网店商家进行及时警告,而是当店铺已经步入正常销售或运营的时候,再进行大额处罚。不管是店铺前期进行的违规行为,还是后期的正常销售,对于平台而言都可以从中获利,是对某平台的免费推广和宣传。

某平台的监管仍然处于相对宽松的环境,使得很多其他平台的网店商家入驻到某,而这些新涌入的商家往往会为了实现基础销售数量直接进行刷单。便捷低成本的刷单方式自然会吸引大批嗅到商机的商家入驻,这对于扩大某平台商家用户的规模和基数具有很大的经济利益。而后再对这些违规操作的店铺进行相应的处罚,某平台有把用户“养肥了再杀”的嫌疑。

(二)投机者“快速捞钱”

在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侵权人出售辨识难度大的假冒伪劣商品往往都伴随着刷单的行为。部分商家针对一些大品牌在平台经营布局上的漏洞,提前布局,抢占平台资源,通过刷单的方式快速增长侵权商品的销售额,而后有了平台的推广流量,以假乱真,卖“爆款”实现赚“快钱”的目的。

刷单正是助长该种经营模式的罪魁祸首。在短时间内,刷单可以高效地实现商品销量的提升,利用一些批发平台,采用一件代发等发货方式,完成了整个电商运营链。甚至,不需要实体的仓库或办公地点,一人便可以实现一个团队的销量及物流管理。加之,某以社交电商为核心的发展方式,通过佣金,助力提现等营销方式实现快速推广。使得更多圈外人的对某的粗放式、赚快钱的经营方式趋之若鹜,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投机者”。

(三)市场“监管缺失”

对于刷单行为的监督管理,由于需要电商系统的后台数据,所以市场管理部门往往难以涉及该问题的监管,并且由于某平台刷单行为的泛滥成灾,涉及地域广,也涉及到管辖权问题。

平台如若不披露后台的数据,消费者仅根据商品宣传页的销售数额、店铺规模,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店铺存在刷单行为,难以通过合法渠道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与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终导致刷单这一违法行为,由于技术条件的垄断以及信息数据的私密性,使得其天生就缺少了公权力的监督与民众的监督,被赋予了野蛮生长的空间。而平台作为可以高效行使监督及处罚的机构,却怠于履行职责,最终使得刷单之风弥漫,伪劣商品的泛滥,导致消费者对于平台的信任程度大幅度降低,口碑风评下降,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平台自己。

(四)商家“没有选择”

对于一些知名品牌而言,某平台所默认的刷单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公平竞争。前者花费大量成本苦心经营所累积的基础销量,可能不及“投机者“依靠刷单所得到的数额。高成本的投入却难以得到相应的搜索权重的提高,销售额的仍下降,竞品们还能够以此分得一瓢饮。仓储物流的“一件代发”模式的流行,使得“投机者”大幅度减少了仓储物流的成本。

对于“投机者”而言,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仅仅变成了封号。此外,涉及刷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又因实际成交数额极低,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不高。这也使得商家们感受到刷单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过于风险。该类“投机者”店铺的不断增长,商家们的市场份额逐渐被吞噬,最后不得不面临关店的命运。刷单店铺的隐秘性、规模小、数量多,对于一些品牌的运营方而言难以举报与规制,对品牌的经济利益影响也难以估算,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最终让所有的商家们面临一个“二选一”的抉择,要么刷单,要么“等死”。

四、小结

遏制“刷单之风”弥漫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平台及时对异常数据进行监管并严厉地执行处罚规则,商家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店铺经营活动,市监局加大对于平台的督促和警示,才能让商家不需要通过刷单的方式来实现“新生”。

[1] 参见:临市监处〔2021〕1561号

[2] 参见:(2016)浙0110刑初00726号

[3] 参见:台市监处字(2020)182号

[4] 参见:(2018)浙07刑终602号

[5] 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https://mp.weixin.qq.com/s/Nb5e7fi0vAfWYEbKN1Cn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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