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行业的简易征收税务政策梳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1:22:06 浏览量:0

增值税:建筑安装行业的简易征收税务政策

(甲供材/活动板房/自产设备/建筑服务/清包工)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混合销售:一项6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总结

货物如果是设备:

“自产设备+安装”业务: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销售设备业务适用税率13%(特殊比如农机设备按9%),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税率9%,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但简易计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就需要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外购设备+安装”业务: 若企业已按兼营分别核算的,可以分别计税,增值税计算方法同“自产设备+安装”。但是“外购设备+安装”业务如果未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销售”的规定处理,纳税人如果以销售货物为主营业务,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或9%))缴纳增值税;如果以安装服务为主营业务,则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征收率3%。所以实务中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进行纳税筹划的。

货物如果是设备之外的建筑安装相关货物:

“自产货物+安装”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税,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没有简易计税的规定。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就需要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外购货物+安装”业务: 应当按照“混合销售规定处理,以企业主营业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细分内容

如果销售板房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需要分开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如果销售的是门窗等,而且是外购的,那么是混合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上述规定将“自产货物+建安服务”模式排除在混合销售之外,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从而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税。

案例:A门窗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6月23日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安装住宅小区门窗合同。合同约定:安装居室门窗价款为800万元,其中,包括门窗价款为75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安装单元楼门的防盗门价款为30万元,其中,包括防盗门价款为25万元,安装费为5万元。

居室门窗是由A门窗生产企业自产的,成本为500万元,安装居室门窗成本为40万元。防盗门是该企业外购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2.6万元,安装防盗门成本为3万元。(注,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款)

一、安装居室门窗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A门窗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像兼营行为那样进行税务处理,即应分别核算销售门窗的销售额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3%的税率和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1)销售门窗的会计处理

销售门窗取得销售收入为750÷(1÷13%)=663.72(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1÷13%)×13%=86.28(万元)。(单位:万元,以下相同)

①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66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28

②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库存商品500

(2)安装门窗的会计处理

①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

②收到合同价款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

贷:工程结算 50

③安装门窗取得销售收入为50÷(1÷9%)=45.8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合同毛利为50-40=10(万元)。

确认收入、费用和合同毛利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

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3

④安装工程完工,应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5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

二、安装单元楼门的防盗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分析: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可知,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凡货物属于自产的,应像兼营行为那样进行税务处理。而本案例中,安装单元楼门的防盗门不是该企业自产的,而是外购的,因此,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由于安装单元楼门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应按照合同价款30万元计算取得销售收入为30÷(1÷13%)=26.5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1÷13%)×13%=3.45(万元)。

(1)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

(2)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

贷:库存商品 20

应付职工薪酬 3

如果销售的是自产机器设备,不仅是兼营,而且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如果没有单独核算,那么从高计税。而且如果是外购的,也可以简易征收,而且如果没有单独核算,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自产机器设备提供的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 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分两种情况: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

1.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2号公告与11号公告的相同点在于,都明确此类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都要求企业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两份公告的不同点在于

(1)在“自产机器设备+建安服务”模式下,42号公告允许其中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2)42号公告允许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安装服务也可以选择“建安服务”,且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如果是为甲供材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简易计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简易计税。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等工程服务,需要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是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的主体必须是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是必须是房屋建筑工程,对承包的市政、公路等工程均不适用;

三是工程必须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这两类;

四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均不适用;

五是“甲供”必须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列举之外的其他材料设备均不适用。

由此可见,对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劳务公司并不属于“适用”简易计税的范围。

其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放弃简易计税,而选择一般计税,相应可以开具9%的专票,并且总承包抵扣也是没有问题。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通知》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目前建筑业有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通知》将原文“可以选择”删除,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除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外,没有其它选项。这就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项目就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以往,施工企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此次修改,对施工企业而言可以说是有利的。这也是《通知》中最让施工企业欢欣鼓舞的一点。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甲供材是指工程发包方甲方出于成本、工程质量等考虑,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建筑工程。

一、甲供材的核算方式

甲供材的核算方式有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开票时,建筑企业按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全额开票。

例:2022年5月,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不含税价10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其中甲供材400万元,发包方甲方甲供材用于抵顶。乙方采用一般计税。

1.甲方销售钢材给乙公司,双方账务处理:

(1)发包方(甲方)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452 顶抵工程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施工单位(乙方)

借:原材料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

贷:应收帐款 452

2.施工单位将钢材用于工程时,乙方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直接材料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090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638

贷:银行存款 638

(2)乙方

借:应收账款 109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借:银行存款 638

贷:应收账款 638

甲供材的另一种核算方式是净额法,净额法下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例设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600万元,甲供材400万元,工程价款不包含甲供材。乙方采用一般计税。

1.甲方不确认钢材收入,乙方不做采购钢材的账务处理。

2.将钢材用于工程时,双方账务处理:

甲方: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乙方不做账务处理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

贷:应付账款 654

(2)乙方假设选择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 654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

甲供材业务建议分别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进行采购和招标,防范甲供材重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案例节选:关于天宇公司所称的原判决对未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问题。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商砼为甲供材,在结算时将商砼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在对账时将商砼款作为已付工程款进行了扣除,鉴定报告亦将商砼款作为应付工程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因此,天宇公司关于其对商砼款不承担开具发票义务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上例中的甲供材结算方式属于总额法,工程的结算价款包含甲供材。

驳回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甲供材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备查资料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其他的,混合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安装服务税率

安装服务,一般是9%,简易征收3%(限于销售自产或者外购的机器设备 然后提供安装服务,或者是清包工建筑服务,或者是为甲供材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简易征收。)

一、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9%,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安装服务,怎么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不可以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要求您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文件。

案例:一个公司卖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怎么缴纳增值税。

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如果是销售的是钢结构件,活动板房等建筑安装相关产品,那么是应该按照不同的税率来分别征税。

如果是销售的是自产机器设备或者外购机器设备,可以分别征税,而且简易征收。

如果不是上面的情况就应该做混合销售。

如果一个客户卖的是自产灯具,有可能可以归入第一种情况,那么就默认按照9%计税。

如果是外购的灯具,不行,因为不是机器设备,不能享受分别征税,也不能简易征收。

如果因为产品范围有争议,那么属于最后一种情况,所以他应该做混合销售。规避的办法,就是把公司分拆,有一个单独的公司来做安装服务,这个单独的公司用9%的税率。

一、安徽税务

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

一、建筑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这里的自产货物是仅限文中所列“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三种,还是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答:应为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2.2021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安徽税务对于“2017年11号公告自产货物范围”的问题回复。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请问是否所有自产货物,都适用该文件?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中所称“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二、福建税务

2019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19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河南税务

2020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河南税务对于“铝合金门窗增值税税率”的问题回复。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

ps: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我公司应该属于混合销售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但部分网上老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1号公告第一条解释,我公司应该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铝合金门窗是否属于该条款“等自产货物”范围内?)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需要分开核算,可以简易征收,税务上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会计识别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企业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需要确认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并与客户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客户清单上注明是否包括安装服务费用,并在客户付款时确认费用是否包含安装服务费。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电梯是一种机电一体化的设备,它由电动机、传动机构、控制装置、导轨、电缆等部分组成,用于垂直运输人员或物品。

因此,电梯归属于机械设备范畴。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区分自产或外购:

自产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并且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不单独核算的,从高计税,反正就是认定了兼营。

外购电梯提供安装服务,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并且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反之,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按照混合销售,统一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在实务中,销售电梯一般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注意:企业安装服务,如果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会计处理。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除了识别履约义务本身,还要识别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销售电梯并进行安装:电梯的安装服务属于“易于获得的资源”,电梯的安装和销售可区分,销售电梯服务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电梯的安装服务作为另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即第一项履约业务——电梯销售,在运达和客户签收的时点就实现了。后期提供的安装服务是第二项履约业务,不影响电梯销售收入确认,安装服务要按照进度确认收入。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其中设备不含税价款为80万元,安装费不含税金额为12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电梯运达和客户签收的时点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9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4000 [(80)×13%]

按照合同约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安装按照进度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12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600 (12×3%)

案例:销售外购的机器设备,要么是单独核算,简易征收3%或者一般9%纳税。没单独核算的话,按照混合销售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请问安装服务收入能否按照简易征收开具3%的发票?

答复:这要看看会计核算是否分别核算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1、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若是没有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主业适用13%的增值税开票。

参考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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