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的优势有哪些?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一般翻译为特殊目的实体,是一类为金融活动而专门创设的法律载体。SPV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和民法中并未有专门的规定,仅仅限于一些政府的部门规章中,比较零散。目前在实操中,SPV用得比较多的是PPP项目(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功能在于将项目本身风险和经营、融资行为隔离开来。
SPV的起源
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隶属于美国政府的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了以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开创了证券化的先河。作为一项金融制度的革新,资产证券化将担保制度与证券制度完美结合,它将原本不具有流动性的债权资产通过结构性设计,转换成资本市场上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这一过程有效的拓宽了资本的投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效率,分散了金融资产的风险,成为近30多年来金融领域里最重大和最具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在风靡了美国的资本市场后,它又冲出国界,逐渐成为欧洲,亚洲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界人士所备受亲睐的金融工具之一。
在我国,随着金融制度的国际化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革新性越来越强烈,所体现出来的融资效益越来越明显,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更为欣喜的是,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破产法》的修订,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运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制环境也越显明朗,这一切似乎预示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春天即将来临。但是,问题依然存在,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配套,尤其在对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环节SPV的模式选择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项业务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因此,如何进一步突破传统的法律制度,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SPV制度,成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SPV的优势
1、灵活转让
利用SPV可以将资产、业务分为多种模块,分别转让;也可以利用SPV将母公司与项目公司分立,并设立持股平台,通过转让持股平台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从而实现灵活转让,此种方式在房地产、PPP业务领域使用较多。
2、募集资金
对于资金体量不足的投资主体,可以由其主导设立SPV,并募集其他投资者向SPV出资,从而扩大手中可调用的资金规模。通过对SPV控制权的掌握,也可以实现对全部资金在投资业务过程中的控制。
3、隔离债务风险
如果收购的项目,存在较多的或有债务,利用目前的尽职调查手段,仍然不能排除全部的交易风险,这种就会波及到母公司。通过设立全资的子公司SPV,用SPV去收购项目,一旦项目爆发风险,只需要以SPV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可,不会波及到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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