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1994)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0:29:45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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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工财字〔1994〕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最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虽现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 1978 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 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 l0 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199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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