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外部凭证和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0:19:33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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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外部凭证和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什么,怎么判断可以用于税前扣除?

回复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说的外部凭证和其他外部凭证,需要根据具体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内容来判断。总体原则还是根据政策规定,能够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比如,涉及捐赠,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比如,涉及关联企业成本分摊的,要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等等。

具体来说,还包括但不限于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拨缴工会经费取得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财政票据;缴纳社保费取得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分摊协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接受投资方可以技术成果证书、入股协议、评估报告等。

政策详情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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