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生”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20:13:27 浏览量:1

从1992年开始,税务系统每年定于4月份集中开展税收宣传,称为“税收宣传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指导思想、宣传主题,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成功举办,以及它成为全国开展税收宣传的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长期坚持下去,实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事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开展税收宣传,做好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经成为全国纳税人自觉接受纳税教育,做依法纳税公民的重要课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人士主动了解税收,努力增强纳税意识的重要途径。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开始关心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越来越多的税务干部积极投身于这项活动的组织实施,越来越多的经济专家开始审视税收宣传月制度的社会影响与潜在价值。

近期新能源税收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海上风电产业税收政策合集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产业强市决策部署,揭阳市税务局聚焦主责主业,主动作为,针对我市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海上风电产业,编写《服务制造业当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海上风电产业》,便于纳税人查阅、 用好税费优惠政策,为揭阳市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带上的产业强市贡献税务力量。

一、风力、水力、光伏发电产业税费优惠: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四)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18日

光伏发电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览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规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46号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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