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城市维护建设税那些事
提到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大家太熟悉了,只要缴纳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就需要缴纳城建税,但是很少有人去特别关注城建税本身。本文就城建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进行解析,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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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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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建税?
城建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当然,营改增以前,缴纳营业税也需要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属于小税种,但是也已经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建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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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纳税人分布广泛,只要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都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根据《城建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建税。即不管单位还是个人,只要缴纳“两税”,就需要缴纳城建税。
另外,还需要关注城建税的代扣代缴。根据《城建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建税。即符合“两税”代扣代缴条件的,在代扣代缴“两税”时,需要同时代扣代缴城建税。
注意:纳税人被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由受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同时代收代缴城建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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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征税范围
城建税的征收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地区。城建税之所以要区分不同地区,是因为纳税人所在地域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
注意:根据《城建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城建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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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建税的税率
根据《城建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其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建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的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城建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建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如下:
1.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上述规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增值税免抵税额”,大家可能比较陌生,简要分析如下:
增值税免抵税额,实际上出口退税业务中的一个专有名词,其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即应退而未退的税额,视同已征税额。用大白话说,就是因没有足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导致没有实际退税或实际退还的税额小于应退税额,差额部分即为免抵税额。按照现行规定,当期免抵税额作为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又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作了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后)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4.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此外,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总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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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征收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城建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城建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时间及纳税地点
根据《城建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对上述规定中的“同时缴纳”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即啥时候缴两税,啥时候缴城建税;在哪儿缴两税,就在哪儿缴城建税。
另外,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三)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四)其他规定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并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需缴纳城建税;出口环节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城建税。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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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因其附加税的性质,决定了其单独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很多。
《城建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建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建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具体税收优惠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建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建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建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建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这里的“六税两费”就包括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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