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某某客服重新定义的“假一赔十”合法吗?
拼多多素以廉价商品闻名,讲究多人拼单买心头好。但随着大量商家的入驻,假冒商品也越来越多。
“货不对板,赔不了”
近日,有消费者在拼多多购买了一款明确标注有“lululemon”、“假一赔十”信息的夹克,到货后却发现是另一款根本没听过的品牌。对此,卖家表示该商品为“自家工厂生产的同款,品质同样有保障”。
拼多多客服表示,假冒品牌的定义是未经品牌方允许擅自假冒他人品牌商品,可以获得假一赔十赔偿。但现在是商家宣传另一个品牌,消费者收到货是另一个品牌,属于描述不符、货不对板,买家可以申请退货退款,商家承担运费。
客服还表示,可以予以消费者50元无门槛优惠券赔偿,并对商家问题反馈,经核实情节严重者会整改下架。
据悉,该夹克商品已下架。
也就是说,在拼多多客服看来,商家卖出A品牌货,消费者收到B品牌货只属于“描述不符、货不对板”,无法支持“假一赔十”的诉求。而只有商家卖出A牌子的货,消费者也收到A牌子的货,货物品牌一致且有商标,通过检测为盗版假货的,才能适用“假一赔十”规则。如此被定义的“假一赔十”合法吗?消费者能否主张“假一赔十”?
“假一赔十”规则:
“假一赔十”是商家基于营销目的,针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承诺消费者所购的商品一旦被认定为假冒产品,即可向商家要求赔偿十倍价款。
其实“假一赔十”只是通俗的说法,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仅针对食品领域,还要求必须是生产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才能提出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从合同上来讲,因“假一赔十”声明属于附条件的单方允诺行为,商家声明属于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属于承诺, “假一赔十”自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开始约束双方 ,属于合同中的一部分。因此,一旦商家售出的产品为假冒商品,就要按照双方约定的“假一赔十”,十倍价款赔偿给消费者。因此,在非食品领域的买卖合同,只要双方约定了“假一赔十”,消费者就能主张“假一赔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假一赔十”的“假”如何解释?
假冒商品主要是指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是指盗版的假货,能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正版的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假冒产品的认定标准,假冒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为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冒用他人的质量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二)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六)失效、变质的;
(七)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八)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这么说来,拼多多客服的说法似乎正确,但是消费者想要购买的始终是大品牌“lululemon”,而不是“自家工厂生产的同款”,卖家挂羊头卖狗肉,完全违背消费者的交易目的,根本就是欺骗消费者购买自家产品,这能一样吗? 消费者的交易目的明显没能实现,商家就是在欺诈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进行三倍的价款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对于消费者来说,3倍赔偿和10倍赔偿相差甚远,虽然都能维权,但是对于卖家来说,这样的违法成本可能无关痛痒。
如果偏要用“假一赔十”来维权,那么“假货”的解释就是本案的关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当商家和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采取对商家不利的解释。或许可以依据该条款,试着将“假一赔十”的“假”解释为包含“虚假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说,消费者购买商品不仅为了满足生活所需,还有精神层面的需要,消费者对商品的要求已经不再简单拘泥于商品的物理功能,更多开始注重商品的外在包装、品牌地位、收藏价值等方面带来的精神满足。所以,“假”不应该仅指“盗版品牌货”,还应包括“假冒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等各种实际交易与约定不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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