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无偿房产赠与要缴哪些税
导读
个人无偿将房屋赠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双方不缴个人所得税、免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但双方需缴纳印花税,受赠方需缴纳契税。
一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2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4条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1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
增 值 税
(一)基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4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二)免税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2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
土地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2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免税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2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4条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综上,赠与房屋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3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
契 税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 房屋赠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二)免税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1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五
印花税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由此可见,个人赠与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赠与、受赠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二)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二)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来源:和采家事诉讼与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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