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增值税新政汇总!太全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0:20:43 浏览量:0

2021年已经过半,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系统学习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将上半年已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税种进行了梳理,以下为部分政策重点内容,快收藏学习吧。

01 .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文件重点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1%优惠政策实施到年底,4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附: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文件重点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即:今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全额按1%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文件重点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 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 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公式计算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文件重点内容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注: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文件重点内容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 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自 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文件重点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100%50%的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免征增值税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文件重点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 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文件重点内容

1、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2、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

湖北省的小规模注意了,自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是按3%减按1%的优惠政策执行!开票时要选择1%的优惠税率。

3、该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执行,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02 .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文件重点内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2021年最新税率表

具体规定我们来看思维导图,建议收藏:

(一)20%税率

(二)15%税率

1、国际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3、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4、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

5、从事污染防治的大三方企业

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区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企业

(三)10%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文件重点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个体工商户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文件重点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附件,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文件重点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文件重点内容

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所称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予以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内容请查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文件重点内容

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予以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内容请查看链接:

03 .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点击链接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点击链接查看:

04 .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文件重点内容

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取消出口退税的钢铁产品清单,点击链接查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文件重点内容

对于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 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

文件重点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文件重点内容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有效期为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文件重点内容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

05 .

指引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文件重点内容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 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来源: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注册税务师原创整理发布,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国税务网,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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