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优化EPC模式投资控制程序的三大抓手
加强决策阶段投资预测的准确性
发包人应广泛调查和收集基础资料,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清晰了解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设计条件,深入研究使用需求,全面摸查项目所需水源、电源、气源及雨污水排除等条件,搜集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以及边界条件,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和经济优化,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同时,依据相关收费标准和估算指标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避免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存在重大缺项、工程数量或单位造价指标编制存在重大偏差的情况,确保估算总投资科学合理,保障经济与技术相适应、投资与标准相匹配,以利于项目投资控制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审批初步设计后招标
由于决策阶段建设方案、使用需求和建设标准不够具体细化,投资估算还比较粗略,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就开展EPC招标的项目,存在承包人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合理造成资金浪费的风险,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七条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从国家政策层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EPC模式投资控制进行了规定。
除确需简化报批文件或审批程序的项目外,为加强投资控制,发包人应在项目获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后进行EPC招标。为确保工程勘察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EPC招标内容不应包括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可与初步设计一起招标。
采用总价合同,弱化预算价的作用,充分发挥承包人投资控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前所述,如果预算成为承包人收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关键,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及预算时就不会真正控制投资,给发包人投资控制造成困难。为有效进行投资控制,宜在审定的概算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确定合同价款,并采用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一般不予以调整,预算仅作为发包人投资控制效果和满足建设内容、标准、功能的参考,并可作为发承包双方对EPC模式节约工程投资进行分成的依据,但不作为实际合同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借鉴国际和FIDIC合同条件的做法,由承包人承担大部分费用和工期的风险,从源头上尽量避免调整合同价款增加费用。实际上,《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二条已明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未提及预算,因此上述做法符合政策规定。
EPC模式投资控制程序优化前后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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