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丢失普票发票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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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购买方丢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如何处理?是否只需复印销售方的记账联即可?最好能提供有关文件条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应当在发现丢失当日报告税务机关,并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作为入账依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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