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合同价款也要同步下调吗?
✦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评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企业代税务机关征收,税负在价格之外,由客户承担,并且最终是由终端消费者承担。但是,因为现实中的情况复杂,有些企业实际上也承担了一部分增值税税款。
从2018年到2019年,我国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两次下调。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后,又进一步调整为13%;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后,又进一步调整为9%。税率下调在给企业减负的同时,也给市场交易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带来了新问题。
假如说原先100元的不含税货物,签订的合同是117元,现在税率下降了,是不是这个价格也要同步下调呢?购买方的这个要求合理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公司通过谈判解决了,有些公司谈不拢,于是诉至法庭,我们来看看一个法院审判的案例。
✦案例回顾✦
2*18年9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钢材的品种、型号、现款到站价格、发货方式、数量等。合同付款时间约定:交货前预付全部货款、吊装费及运杂费;按供需双方约定时间付清全额货款、吊装费及运杂费。合同有效期自2*18年9月20日至2*18年11月30日止,且约定价格为现款含税检尺到站价格。
2*19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除钢材品种、单价、数量和合同有效期外,其他约定与前一份合同相同,合同有效期自2*19年1月18日到2*19年2月28日。
之后,A公司陆续给B公司打款,到2*19年3月26日,B公司总计收到A公司货款2422.14万元,B公司供应了各类钢材价值1965.41万元,并且给A公司开户了1965.41万元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下货款456.73万元,A公司未发货也未开票。
2*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调到13%,之后,B公司又收到A公司打来货款1655.64万元,连同此前的余款456.73万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相应价值的钢材,并按13%税率开具的发票给A公司。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抵税款损失;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合同调价款。
A公司认为:
1.B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截止2*19年3月26日,A公司总计打款给B公司合计2422.14万元,按照税款法规定,收款时其已发生纳税义务,本应全额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却在2*19年4月1日之后,将其中的456.73万元,开具为13%税率的发票,从而导致A公司少抵扣税款10.45万元,造成了经济损失。
2.B公司背离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习惯,拒绝按照降税比例调减合同价格,从而使A公司蒙受33.06万元的经济损失。
B公司认为:
1.税务问题是国家行为,是不可抗力,在2*19年4月1日之后按照13%开具发票,是依法行为,不违反税法。
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A公司打款后,B公司才会排产,然后交货开票,如果没有交货,那时没法开具发票。
3.B公司的价格是采取2*19年3月29日和2*19年4月1日的第三方价格,并不是说税率降低,合同价格就必然降低,合同有约定就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就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4.2*19年4月1日,国家变更了增值税税率,A公司也知道,当时双方合同已经过期,但是A公司仍然向B公司打款1550万元,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B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
1.A公司和B公司于2*18年9月20日、2*19年1月18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双方付款方式为预收货款,所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合同并没有约定何时履行纳税义务、何时履行交货义务,根据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均是B公司在交付货物当月为A公司开具发票,双方对此均未曾提出异议。
3.因2*19年4月1日,国家征收增值税的税率由16%降低到13%,B公司在2*19年4月1日之后且在交付了A公司相应价值的钢材后开具税率13%的发票,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4.增值税的税率并非买卖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性事实,且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为13%不足以导致买卖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也不足以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合同中并未有降税降价的明确约定,故A公司提出随税率下降,同步下调价格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看完裁判观点,相信你对案例中的情形已经有了了解和判断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就价格是否随税率下调而同步变动做出约定,那么就算诉至法院,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所以,如果作为买方,你有这方面的考虑,认为税率还可能下降,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价格相应调整。”
而作为卖方,不想因为税率调整而调整价格的话,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说到这里,你就会发现,其实这不仅仅是一个条款问题,而是两者在交易中的地位问题,如果卖方是弱势一方,那么合同中这么写,买方可能不会同意,买方会要求按照有利于买方的写,所以,这最终就是看公司在整个交易中的地位,强势地位,当然可以有更多主动权,在条款中约定有利于自己的,弱势地位,就算你知道这么写有利于自己,也没法写上去。
✦知识延伸✦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销售行为增值税税率两次下调的相关文件: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