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约定年底一次付清租金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出租不动产约定年底一次付清租金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
不动产租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以约定收款当天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预收租金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上述三者相互矛盾时时,以孰先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分为两种情形:
1.收付实现制原则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的——分期均匀计入租赁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对于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合同(协议)约定、实际收款时间、开具发票时间等多方考虑,且要区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