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红字发票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怎么开?
关于“红字发票”的问题,我们先后了解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怎么开红字发票的问题,今天我们看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怎么开。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涉及到进项税抵扣问题,相对于普通发票的红字发票,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较为严格,必须要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并且《信息表》的开具方也有严格规定,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同,《信息表》的开具方也不同。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也参照上述的规定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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