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具发票已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却可能被处罚,为什么呢?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9:41:25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务案例】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主营销售煤炭,与某电力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160万元,按合同约定签订后7日内先预付款20%,货到后10日内支付余款。B公司支付预付款200万元后要求A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按其要求开具了等额的专票。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按规定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却开具了发票,应在货物发出当天开具发票,但A公司提前开具了200万元的发票,按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A公司按规定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友情提示】上述A公司收到预收款即给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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