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良整理】财税动态——(413)2023.1.10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9:40:28 浏览量:0

允良整理

2023/1/10

今日要闻

  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 哈萨克斯坦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附加条件
  3. 2023年,哪些阶段性税收优惠依旧有效
  4. 加拿大最新11项报税规定:2023年起这些税项大涨+发新福利!
  5. 向实际经营人追缴税款并拟处罚双注销企业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原公告: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3540/content.html

2.哈萨克斯坦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附加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修订的《税法》中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的适用程序正式生效。为适用税收协定对消极所得的免税或低税率,所得的付款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收款人是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持有其居民国的税收居民证明;- 从哈萨克斯坦取得的所得已纳入受益所有人所在居民国的应税所得,此类所得需要缴税,不能从税基中豁免或减少此类所得;以及- 该所得在受益所有人所在居民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至少为15%。2022年12月21日,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了第165-VII号法律,将上述修订纳入《税法》中。

3.2023年,哪些阶段性税收优惠依旧有效

货物和劳务税1.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优惠【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4.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主要内容】2018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5.对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主要内容】201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6.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主要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所得税1.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4.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制造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另有执行标准)5.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主要内容】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支持新冠疫情有关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主要内容】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7.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免免予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8.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9.符合条件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不得同时享受。财产和行为税1.对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23年内,一些涉及多个税种的阶段性优惠依旧有效。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4.加拿大最新11项报税规定:2023年起这些税项大涨+发新福利!

在加拿大,报税不仅与每年的福利息息相关,不断变动的税项和税率,也在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度过2022的高通胀之后,加拿大政府宣布,2023年将大幅提高各项税收,共计11项税收政策将发生变动,以下是关于税收的一些变化。通胀调整2022年11月,加拿大税务局宣布,用于2023年税率等级和金额指数的通货膨胀率将是6.3%,而税率与福利金的提高已成定局。税收门槛的提高和与不可退还抵免额有关的各种金额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但是,如GST/HST信贷和加拿大儿童福利,只在2023年7月1日生效。2023年恰好是这些福利金计划年度的开始,这些福利经过收入测试,并将基于你上一年的净收入,在今年春天到期的2022年纳税申报表内报告。税价变化2023年的所有5个联邦所得税级都已和新的通胀率挂钩。新的联邦所得税级为:0至53,359元的税率为15%;超过53,359元至106,717元的税率为20.5%;超过106,717元至165,430元的税率为26%;超过165,430元至235,675元的税率为29%;超过235,675元的税率为33%。每个省也都有自己的省级税率等级,在与通胀挂钩的同时使用各自的省级指数。基本个人收入BPABPA指的是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联邦税即可赚取的收入金额。2019年12月,加拿大联邦政府宣布BPA每年上涨,直到2023年达到15,000元,之后将与通胀挂钩。因此,立法规定2023年的BPA为1.5万元,也就是说,加拿大个人在2023年的收入最高可达1.5万元,超过该数额起征税款。对于收入高于该门槛的纳税人,抵免额通过联邦最低个人所得税税率(15%)来计算,即2250元。不可退还的税收抵免不会向纳税人退款,仅在一年内应缴纳相应税款的情况下,才有最高额。由于收入测试的存在,高收入人群很难获得完整的BPA,对于净收入超过165,430元(2023年第四个税级门槛)的纳税人而言,其所增加的BPA线性减少,直到纳税人收入超过235,675元(2023年最高征税门槛)时完全取消。失去增加金的最高纳税人仍可以获得与通胀挂钩的BPA,在2023年,该数额为13521元。CPP/QPP缴费2023年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缴费率为5.95%,魁北克养老金计划(QPP)为6.4%,2023年个人最高可领取养老金的收入为66,600元(基本免税额为3,500元),2023年雇员和雇主的最高缴费额定为3,754.45元,QPP为4,038.40元。对于必须缴纳两倍金额的自雇加拿大人来说,2023年的CPP最高缴款额将是7,508.90元,QPP为8,076.80元,高于2022年的6,999.60元,QPP为7,552.20元。CPP的加息是各省和联邦政府六年前批准的多年计划的一部分,目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加供款和福利。EI保费联邦就业保险(EI)费用全面上涨,雇员的缴费率为1.63%(魁北克省为1.27%),最高缴费为1002.45元(魁北克省为781.05元),2023年最高个人可保收入为61,500元。免税储蓄账户限额自2019年以来,TFSA账户供款限额将在2023年首次从6000元提高至6500元。新的累计供款限额将于 1 月 1 日生效,对于从未向TFSA 供款的人,。而对于那些从未向TFSA账户供款,且自2009年就已满18岁的加拿大居民而言,TFSA总额将为88,000元。RRSP限额提高RRSP计划是个人开设的退休储蓄账户,具有一定的额度限制。2023年,该计划限额为30,780元,略高于2022年的29,210元。此外,供款金额被限制为2022年收入的18%,其中包括租金收入,就业或自雇收入,减去退休金调整,以达到当前年度限额。老年人保障金OAS2023年老年人保障金的还款门槛设定为86,912元,这意味着,如果你的应税收入高于此数额,您的OAS将在2023年减少。首套房储蓄账户FHSA最新的FHSA的立法,最早将于2023年4月1日推出。FHSA允许某些购房者在购房时能储蓄至多达40,000元,因5年内每年可最多供款8,000元,国民对FHSA的供款可以免税,而用于购买房屋的提款亦免税。该新立法确认首次购房者可以同时使用FHSA和现有的购房者计划来购买他们的首套房产。住宅翻新税收抵免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家庭房屋对于其装修或建造第二套住房的费用,可以申报15%(最高为50,000元)的抵税额,以帮助为年长者或残障成年人建造第二套房,以便与家人同住。反倒卖政策政府还引入了新的住宅房地产反炒作规则,增加了对炒卖房屋税。任何人在拥有房屋不到12个月后便将其出售,会被视为倒卖房产,收入也将被视为营业收入100%纳税,而非资本收益。该法案定于1月1日生效,旨在“减少市场上的投机性需求,帮助冷却过度的价格增长”。以上就是加拿大2023年税收的所有变化了!加拿大既是“万税之国”,又是“福利大国”,马上进入报税季,及时了解税项变化能够帮助身处加拿大的您合理规划投资,避税省钱,充分享受福利,最大化家庭收入!

5.向实际经营人追缴税款并拟处罚双注销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贺福春: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22日对你(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 违法事实贺福春系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贺福春追缴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隐瞒收入所偷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一)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一)补税及补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821,111.6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477.82元。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4,633.35元。4.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422.23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821,097.07元。应补税费合计7,740,742.12元。(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沈税稽二罚告〔2022〕0819号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你单位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二)你单位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你单位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O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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