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建正式发布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所谓工程款支付担保,指的是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施行,其目的是解决工程款拖欠这一建工领域的顽疾,进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过去几年,在中央的要求下,各地方政府都陆续发布了相关的实施意见,而近日,福建省正式发布了具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都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
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已到期,但仍有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延长其有效期限或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可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重新计算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该段合同价额的10%。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建永律师点评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实施,对广大乙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但凡遭遇工程款拖欠,可以不再费心费力地去与甲方周旋,直接要求担保人支付即可。
不过,在具体实施中,在签合同时乙方必须要注意相关条款的约定,因为担保人支付的前提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比如如果存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时间很长,又比如签订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不一致等情况,乙方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更专业的回款方案,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