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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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部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优化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办法。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求改造项目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龙头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龙头企业按规定加速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3.完善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允许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使用,增加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票种,简化操作程序。
4.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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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除了存在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松散等困扰企业发展的传统问题外在政策上正受到五大问题的困扰
农业龙头企业除了存在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松散等困扰企业发展的传统问题外在政策上正受到五大问题的困扰
主要表现在:税赋过重与工业产品相比,农产品及农产品加工品的税率不合理,
一是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率低,销项税率高。
二是出口退税滞后,征多退少。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落实到位,挫伤了外向型农产品企业的积极性,影响龙头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三是税赋重,如一些从事竹木生产、加工的企业,所交税额综合税率达到14%、育林费28%、检疫费31%,另外教育附加、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费用加在一起,税费高达60%,农民得到的收入只占销售收入的30%左右,高税率、低回报,很难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行列。扶持力度不够在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上,近几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拿出资金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但是资金量不大、资金分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而一些新的龙头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民中介组织被扶持的还比较少。
四是遭遇资金困难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各环节都遇到资金困难,但基地生产环节尤其感到资金投入不足,主要是由于贷款困难、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忽视农产品加工业特点等问题造成的。质量标准口径不一目前,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由于国家部门的标准不同而不一致。如果是出口农产品更是受到国外绿色壁垒的限制,在出口国不同的情况下很多具体指标与标准不一样。
五是还存在商检部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的问题;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的问题等。农产品流通成本高在流通环节,运输环节关卡多,收费多,且目前公路运输(包括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于农产品和工业品是一样的。但农产品和工业品的价值和利润相差悬殊,但过路费一样,十分不利于农产品流通,加大了龙头企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