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 关联交易风险预警:境内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被调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9:20:21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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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鞍山市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跨省转移利润被查补税被爆出,再次提醒,关联交易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税务规定,否则有被查补税风险。

案例

2023年初,税务部门注意到,鞍山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近几年的利润明显偏低,并且该公司与深圳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有向低税率地区转移利润的嫌疑。

为此,鞍山市税务局成立了反避税专项工作团队,对该企业及所属集团的组织架构、关联交易、功能风险进行了全方位的核实与分析,鞍山公司利用不合理定价向深圳低税率公司转移利润的问题“跃然纸上”。据测算,近十年鞍山公司与深圳母公司关联产品线的合并利润约4800万元,鞍山公司只分得了其合并利润的7%,其余93%的利润由深圳母公司获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反避税执法方式,提高反避税执法温度,辽宁省税务局决定按照反避税非强制性执法程序,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提供必要的辅导帮助,引导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经过两次约谈辅导之后,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内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意识的薄弱。最终,根据鞍山公司与深圳母公司的功能风险定位,按照一般利润分割法,母公司决定将合并利润的35%分配至鞍山公司,并表示未来年度鞍山公司也将分得合并利润的合理区间保持在25%—35%。

近日,随着鞍山市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160万元的反避税自查补税税票的打出,辽宁省首例运用反避税非强制性执法程序办理的境内关联反避税管理案件成功办结。预计未来五年,转让定价调整将为鞍山增收企业所得税近2000余万元,增值税近1500余万元。

该案件的办结,既彰显了税务部门加强境内关联反避税管理的成果,也体现了税务部门精确执法的准度和柔性执法的温度。未来辽宁省“将继续以非强制性执法为契机,坚持风险管理理念,前置反避税管理手段,促进反避税工作向精准管理、精确调查和精细服务转型升级。”

宜久专家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以案例中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税务机关是有权利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也就是说如果关联方如果想在关联交易上避免税务风险,可以与税务机构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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