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下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税会处理
现行政策中,哪些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整理了五大情形27项内容和特别提醒2条,小伙伴们记住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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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处理:
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付款期限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格与购买价格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分析
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12月向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购入一台机器用于生产。合同约定,机器含税价值1130万元,2020年1月1日支付130万元首款,销售方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024年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假定实际利率为10%,经查询年金现值系数表,可计算出该固定资产原值为758.16万元。
2020年1月1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758.16
未确认融资费用 241.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
银行存款 130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如下:
因此,2020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75.8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5.81
支付分期付款额:
借:长期应付款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2020年会计折旧额=758.16/10=75.82万元
2020年税务折旧额=1000/10=100万元
2020年税会差异额=75.81+75.82-100=51.63万元
该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过程中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51.63*0.25%=12.91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91
贷:所得税费用 12.91
其他年度以此类推,因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2020年至2029年的税会差异如下:
由此可知:前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税会差异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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