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设备租赁企业,缺进项成本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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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建筑企业,在工程前期,一般都会租赁很多大型的设备,一方面是企业不会完全购买所有的设备,比起购买设备,只租赁要节省更多的资金,也是降低企业的费用支出。所以设备租赁企业,会通过不断出租企业的设备,获得更多的利润。
设备租赁企业的进项只有最初的采购费用,后续出租获得的利润,基本没有什么进项成本可以抵扣,可能维修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但也不足以抵扣企业的利润。所以企业不仅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也是相当高的一笔税费。
那么这类建筑设备租赁有哪些解决方式呢?
1、变更纳税人身份:如果该租赁企业符合从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那企业就可申请降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照3%的税率缴纳。
同时,企业还可以拆分部分业务到园区新设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在进项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核定的政策,个税可核定为0.6%,综合税率在3%左右。
2、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该设备租赁企业可以新设立一家分公司,到有扶持政策的园区,合理分包部分业务到园区,在企业正常经营后,通过享受当地的税收扶持,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具体政策如下:
该设备租赁企业经营纳税后,地方会保留50%的增值税,和40%的企业所得,对企业的扶持以此为基础。
企业最高可获得70%-90% 的税收扶持奖励,当月纳税,次月可获得奖励。
举个例子,企业当月纳税总额500万,增值税200万,企业所得税300万,企业可获得的税收奖励。
增值税获得的奖励:200万*50%*70%(最高90%)=70万(或90万)
企业所得税获得的奖励:300万*40%*70%(最高90%)=84万(或108万)
所以企业总的纳税500万,可获得154万到198万的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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