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等级和“守合同重信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加分因素?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7 19:15:12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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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吗?

02 || 如何认定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03 || 供应商信用记录应当由谁进行甄别?

04 || 设置业绩要求和人员加分要求合理吗?

05 || 纳税等级以及“守合同重信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加分因素?

#01

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吗?

问:在招标文件中对本地售后服务评分作出如下约定,“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在本市(或本县) 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的加3分,需提供本地工商注册资料以及距采购人最近的服务网点情况表、售后服务机构地址、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一是以上规定是否违规? 二是如何对本地化服务提出要求?

答: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其次,应该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即可,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不能以工商注册分公司为唯一条件,供应商设立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等形式也是可以的。

#02

如何认定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问:广东省东莞市某船舶制造企业因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被东莞市环保局罚款20万元,但根据东莞市环保局有关规定,此违法事实应该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此企业缴纳罚款后验收环保设施也是合格的,东莞市环保局也认定罚款20万元属行政警告处罚,不是重大或较大违法处罚。该企业是否是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未构成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供应商可依法参与采购活动。

#03

供应商信用记录应当由谁进行甄别?

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信用查询是作为资格审查还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条件? 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进行甄别吗? 若甄别出供应商在失信名单中,是交由评审专家处理还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直接拒绝? 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界定? 发布采购公告后,供应商报名、询问、质疑或投诉、交纳投标保证金算不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对供应商的信用查询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和审查;您提问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后的评审或谈判等一系列活动;“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个人征信查询问题建议咨询国家发改委,除“信用中国”外,个人信用也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网等其他网站查询相关记录。

#04

设置业绩要求和人员加分要求合理吗?

问: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业绩要求,比如要求供应商具有完成审计机关委托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业绩,每具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设置人员加分要求。以上要求是否合理?

答:您提到的问题应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若采购项目与审计机关委托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业绩有关,采购人可以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同时要注意特定金额的业绩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若审计机关委托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业绩与项目实施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从人员加分要求来看,似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业绩无关,采购人的这一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05

纳税等级以及“守合同重信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加分因素?

问:纳税信用等级能否在政府采购中作为评分项设置? 纳税信用等级目前分为 A 级、 B 级、 M 级、 C 级和 D 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A级要求生产经营期满3年的企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M级针对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新企业,B级、C级和D级均没有经营年限要求。在纳税信用的五个等级中,只有A级有经营年限要求,其他均无经营年限要求。请问如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是否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概念、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也要求有经营年限,如将“守合同重信用”作为评分项,是否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

答: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评价审查,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与经营年限相关的纳税等级以及“守合同重信用”评价标准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加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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