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涉及什么税?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2:59:24 浏览量:0

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允许吗?涉及什么税?

1、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是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需要按照5%缴纳增值税。需要取得不动产的发票入账。因为个人用房产投资入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按照财税2021年第21号公告,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按照财税2021年第17号公告,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5、用个人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按照财税〔2015〕41号公告,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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