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指南(范围+流程+金额)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11-06 00:48:51 浏览量:0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二、申请条件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个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流动人口信息详情》)、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诚信申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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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核查其就业、失业等信息。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将个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纳入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提示、现场或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对以书面承诺方式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如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四、补贴金额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计算,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五、补贴期限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般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补贴时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最长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般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资格注销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予以自动注销。

  2.第3、6、7、9类人员,由个人认定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通过信息系统予以注销并标识注明信息。

  3.第4、5类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4.第8类人员,由经办机构参照失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除第4、5类人员外,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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