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
发布时间:2025-11-07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