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中小股东而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定股东(即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和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具有股东地位、持股成本及信息获取等天然优势。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上述持股主体利用自身优势进行违规减持,“过桥减持”、“断崖式减持”及“精准减持”等乱象一度盛行,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因此17年证监会发布了《减持新规》,即《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06 浏览量:0